辽宁省建筑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6-15 21:39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是辽宁省各地区、各部门从事房屋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其他建筑和与上述相关的勘察设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建筑业行业组织,是在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10月30日。

英文名称为:LIAO NING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LNCIA

协会宗旨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行业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设有工程质量管理分会、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分会、建造师管理分会和建筑安全管理分会;协会秘书处设综合办公室、行业发展部、企业管理部、安全质量部。

截至2010年,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有会员单位184家,其中理事单位129家,常务理事单位51家。

秘书处机构设置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设一室三部,即:综合办公室、行业发展部、企业管理部、质量安全部。职能如下:

综合办公室

1、负责协会文件的收发、审核、传呈、归档工作;

2、负责协会财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办公用品的采购管理工作;

3、负责协会的对外联络与信息交流工作;

4、编辑出版发行《辽宁建筑业》会刊;

5、负责发展会员,承办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及会费收缴工作;

6、负责房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案卷审理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7、综合协调协会的培训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发展部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辽宁省建筑行业行规行约的制定与实施;

3、负责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年检初审的事务工作;

4、负责省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建筑业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等创先评优活动;

6、负责相关方面的培训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企业管理部

1、引导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完善经营机制,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2、负责辽宁省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

3、负责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排名工作;

4、负责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经理人的培训、认证工作;

5、负责相关方面的培训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安全部

1、开展行业质量、安全工作的调研,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质量安全政策及法规提供服务;

2、推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规、标准在企业中贯彻实施;

3、组织开展建筑技术政策的调查、研究和宣传,推动建筑技术政策在行业的推广、实施;

4、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创优评先活动;

6、负责相关方面的培训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LIAO NING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LNCIA

第二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是辽宁省各地区、各部门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其他建筑和与上述相关的勘察设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建筑业行业组织,是在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行业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省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设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40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及与行业相关的经济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承办或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地方标准,进行行业统计、科技成果鉴定、公信证明、价格协调、技能资质考核、市场准入资质和执业资格审核,行业相关诉讼等工作;

(三)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任务,促进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积极探索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加快企业改革和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四)以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为基本职能,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推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反映广大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项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国内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国际间同业社团与企业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和行业市场信息;

(九)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一)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其他建筑和与上述相关的勘察设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部门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任顾问、名誉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行规行约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授权会长、秘书长采取聘用、签约等市场化方式,对协会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聘任和岗位职务聘任;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会长协调组织相关活动;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会费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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