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2-10 10:35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曲艺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曲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成立于1960年8月,初称“中国曲艺工作者协会辽宁分会”,1980年3月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决定改称为“中国曲艺家协会辽宁分会”,1994年11月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决定改称为“辽宁省曲艺家协会”。
多年来,省曲协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开拓创新,曲艺事业蓬勃发展,创作繁荣,人才辈出,名家力作不断涌现,小品、评书、相声、二人转等主要曲种都产生了全国一流的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品。
著名曲艺家王铁夫、霍树棠、小立本、袁阔成、刘兰芳、田连元、单田芳、陈清远、杨振华、金炳昶、王志涛、宫钦科、郝艳芳、马力、朱光斗、耿瑛、赵博、崔凯、郝赫、赵本山、巩汉林、潘长江、范伟、黄晓娟、王平、句号、陈寒柏、王敏、常佩业、贾承博、崔立君、于琪等人各领风骚,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别创造过轰动全国的重大影响。
曲艺理论研究、曲艺著作出版、广播曲艺、电视评书等方面,也取得显著成果。经过老中青三代曲艺人的共同努力,树起了“辽宁曲艺”的光辉旗帜,实现了曲艺强省之梦。
第一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曲艺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曲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不断提高会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修养,增强会员对党、对祖国、对民族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曲艺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辽宁省曲艺家协会对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积极推动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曲艺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曲艺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建设一支与时俱进、德艺双馨的曲艺队伍。
第五条 大力繁荣曲艺创作,努力为会员的业务学习、深入生活、进行创作等提供条件。发扬艺术民主,鼓励创作、表演、音乐的独创性和题材、体裁、形式、风格的多样化;提倡不同曲种、不同流派的自由竞争。
第六条 提倡、鼓励并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公益性活动。鼓励会员深入生活,从生活中汲取营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提高曲艺演出质量,坚持多出人才、出精品。逐步提高曲艺演员的文学艺术修养和演出水平,大幅度提高艺术演出的格调,努力创作出无愧于伟大时代的曲艺作品。
第七条 组织和推进传统曲艺的收集、整理工作,鼓励和帮助会员不断提高传统曲目、书目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第八条 加强曲艺的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组织会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文艺理论研究曲艺历史、现状及其发展规律;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积极开展曲艺评论。
第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好全省性曲艺艺术专业奖“牡丹奖”和多种形式的评比、竞赛活动,对优秀的曲艺文学、音乐创作及表演、论著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注意发现、扶植、培养新的曲艺创作、音乐、表演、理论研究人才,不断充实壮大曲艺队伍。举办各种形式的曲艺讲座、培训班和曲艺研讨、观摩交流活动。努力提高曲艺工作者的专业水准,做好曲艺人才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协同有关文化部门和群众团体,加强对业余曲艺工作者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推动群众业余曲艺活动的健康发展。协同社会积极力量,为会员的艺术实践构建平台,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和参加国内和国际的曲艺交流活动;密切与各省、市、自治区曲协的联系,加强同中外曲艺家及曲艺界的团结合作和友好往来。
第十三条 保护会员的著作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突出“协”字,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拓宽繁荣曲艺的道路。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凡在辽宁省内从事曲艺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在曲艺创作、曲艺表导演、曲艺理论研究、曲艺艺术教育、曲艺编辑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自愿加入本会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并附缴足以表明其曲艺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经二名会员介绍并由各市曲协或省属单位、部队主管部门推荐,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延期进行。
除专业、业余曲艺工作者外,对于那些一贯支持曲艺工作,热爱曲艺活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者,经本人申请,主席团会议通过,亦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各市曲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均可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本会领导机构和被选举为本会领导机构成员之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创作、研究活动之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之权。
第十八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义务。
(二)有向本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有发现和培养新的曲艺人才、发展本会会员的义务。
(四)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 凡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决定后,应予开除会籍。
(一)因触犯法律被依法判刑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破坏本会工作者。
第二十条 凡长期不参加曲艺活动,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后,应予取消会员资格。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表理事会执行职权。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
本会视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专业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由主席团任命,专业研究会秘书长由会长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确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提出,报省文联党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市曲艺家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民主推荐产生;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代表大会的任务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计划,修订本会章程,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下届理事会和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任务和职权是:选举主席、副主席;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议通过主席团关于增补或撤换理事和主席团成员的议案。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从其实际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和推举产生。再经代表大会履行选举程序。其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为本会常设领导机构,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领导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对本会的重大业务活动作出整体规划和决策。对本会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撤换。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副主席若干名,由已担任过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的有一定影响的曲艺家及对曲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担任;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副主席对本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
第二十六条 省曲协为主席团日常办事机构,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协会驻会工作人员,列入文联机关编制。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产生,由省文联党组在征求协会主席团等方面意见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职责是在省文联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主席团决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开展与文化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权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主席:崔 凯
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序):于清涌、王 平(省直)、王 平(沈阳)、田 洁、张 利、赵 秀、赵本山、金 芳、崔立君、黄晓娟、李志有
副秘书长:张 丹
副主席:赵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