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3 22:54
1.取消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
2.取消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
3.取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
4.取消向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
5.取消辽宁省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审批。
6.取消对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良种壮苗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7.取消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良种壮苗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8.取消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9.取消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
10.取消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审批。
11.取消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12.取消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初审。
13.取消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
14.取消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初审。
15.取消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审批初审。
16.取消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初审。
17.取消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18.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1.将建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省级)下放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下放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给付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委托下放至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加强林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延长产业链,强化惠民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并监督执行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和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及运输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使用的审核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沙化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我省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省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建议,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放生放归、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
(八)拟订并指导监督实施全省重大林业改革意见,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协调指导全省林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升级,拟订林业产业政策和实施规则,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组织、指导全省经济林及林下经济的规划、建设与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国际合作与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编制全省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出中央级财政转移支付我省林业和省财政林业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检查监督林业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稽查林业工程项目运行、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情况,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会务、信息、保密、督查、信访、维稳、保卫和外事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承担后勤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我省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林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简政放权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林业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有关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工作。
(四)造林经营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承担人工造林的指标任务,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依法指导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沙化和荒漠化防治工作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森林资源管理处。
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区木材经营加工活动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指导木材检查站建设,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林地使用的监督工作,指导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协同调处林权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权登记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重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管理。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放生放归、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全省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意见。承担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七)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处。
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管理,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协调指导全省林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升级,拟订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组织指导省级林业重点产业建设开发项目的报批工作,拟订全省林下经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林下经济项目的建设与发展,指导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八)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中央级财政转移支付我省林业和省财政林业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省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全省林业生产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全省森林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
(九)林业工程稽查处。
负责对林业工程项目运行、资金使用和相关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查,负责编制林业工程资金和项目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资金和项目稽查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市、县稽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十)科学技术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十一)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略)
(一)与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林业厅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相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市县林权登记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相关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二)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林业厅按分工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其他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林业厅承担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外退耕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湿地保护、林木砍伐、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职责;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承担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退耕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湿地保护、林木砍伐、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职责。
(四)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为省林业厅直属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全省森林公安队伍和护林员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重特大森林案件,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刑事案件,组织指导全省封山禁牧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