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9 20:45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收养工作,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婚姻登记。
(八)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民政厅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省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务宣传、舆情应对、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省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承担民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性和跨市社会团体、省本级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市以下相关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省管慈善组织认定,指导和监督市以下相关审批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三)社会救助处。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承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指标任务,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建设,指导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六)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权益保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并指导落实,指导全省养老福利机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依法承担养老机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七)慈善社工儿童福利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儿童福利事业、儿童权益保护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全省涉外儿童收养相关工作,指导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和收养、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社会事务处。拟订全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拟订残障人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残障康复等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省婚姻登记、殡葬、残障人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负责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婚姻、殡葬、残障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管理。依法承担经营性公墓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九)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民政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辽宁省民政厅党组书记:石崧(女)
辽宁省民政厅厅长:周强
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伟中
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纪占国(挂职)
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茂彦
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斌
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吕正春
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进
(更新截止2024年06月)
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辽宁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调整事宜提请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报省委批准。
本规定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2018年11月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19年11月,慈善社工儿童福利处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4月,辽宁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党支部被授予“辽宁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4月,辽宁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党支部被授予“辽宁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道青年大街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