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08 16:2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
(一)将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四)加强省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起草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牵头协调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制定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发放相关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并拟订地方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处)
协助厅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和行政接待等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协调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外事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我省环境功能区划,审核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有关环境保护资金;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
研究拟订省环境保护政策;负责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文字综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地方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环境安全应急处
负责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环境信访工作。
(六)科技与环保产业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参与制定地方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制度相关制度,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拟订全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
(九)项目管理处
负责上报审批的重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的环境监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
(十)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贯彻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调查评估地方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污染防治处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编制省生态保护规划;负责提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指导、协调全省生态建设工作。
(十三)农村环境保护处
承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指导、监督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小集镇污染综合治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7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纪检监察编制3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包括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辽宁省环境监察局(辽宁省大伙房水源环境监察局)。局长:赵恒心 副局长:王力兴、周立华
·辽宁省核安全局。 局长:高魁 副局长:杜月华、任长顺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主任:何军 副主任:王晓臣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副主任:郭海军(省厅副巡视员)田博、田晓丽、孙书晶
·辽宁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主任:李冬一 副主任:刘岚昕、袁野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院长:赵军 党委书记:汤玉 副院长:李何(正处级)、王延松、胡成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主任:仇伟光 党委书记:张丽华 副主任:张峥、王惠彦、张宝生
·辽宁省环境监控中心(辽宁省环境信息中心)。 主任:时宏 副主任:杜刚、王威
·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 主任:徐光 副主任:刘翠玲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主任:吴长利 副主任:翟琳
·辽宁省清洁指导生产中心。 主任:王永志 副主任:段慧珠
·辽宁省环保厅财务管理中心。 主任:苏飞 副主任:窦德胜
·辽宁省环保厅后勤服务中心。 主任:吴百力 副主任:侯勇
·辽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主任:黄耀宏 副主任:吕雪锋
·辽宁省环保产业协会(环境学会)。 秘书长:徐田伟 副秘书长:杨玉东、张国徽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 主任:胥学鹏 副主任:刘锋
·辽宁省核与辐射监测中心。 主任:沈越 副主任:林殿科
厅长、党组书记:胡 涛
副厅长、党组成员:范国华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梁海
副厅长、党组成员:李德民
副厅长、党组成员:魏永庆
副巡视员:陶宝库
总工程师:黄礼湘
核安全总工程师: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