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9 20:52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是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省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各市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六)负责拟订全省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财务、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内部审计、新闻发布、政务宣传、舆情应对、信访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办公室(人事处)合署办公。
(二)规划发展处。拟订全省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推进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全省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相关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普法宣传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拟订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省直部门联合行政审批事项。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受理、授权等工作。
(四)知识产权保护处(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拟订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强化涉农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等综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和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涉外事务。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拟订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措施,指导重点行业、产业专利布局和专利导航,推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强化涉农知识产权运用。组织指导专利产业联盟发展,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产业、优势企业。落实知识产权交易政策,指导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强制许可、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工作。
(六)知识产权服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的政策措施,负责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与培训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监测、信息发布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办相关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相关事项。承担自贸试验区、中德装备园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审批服务时间,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3、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省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4、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贯彻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执行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2、与省版权局的职责分工
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党组书记、局长:敖然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楠楠
本规定由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4日起施行。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