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9 09:07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设立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2.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划入的职责。
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三)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药品注册、中药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审核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
(五)负责审核保健食品注册;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和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工作。
(六)按规定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医疗器械的再评价。
(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按权限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监督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注册现场核查;指导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审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按权限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医药产业政策。
(十七)承办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察督办等工作;负责外事和宣传工作;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省级依法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及有关许可文本的制作和送达;协调实施许可的行政审查、技术审查及督办工作;负责省级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和行政许可资料的统一归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组织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其他法律事务;负责本系统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法制建设。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注册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测和不良反应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审批和监测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监督管理稽查制度;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的法定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负责审核药品注册、中药品种保护和非处方药转换审核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核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和药用辅料的注册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省内调剂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组建药品注册审评、核查专家队伍;承担省内药物研究机构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目录;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监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按权限核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负责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及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环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省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工作;承担药品经营企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兴奋剂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销售和储存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和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的审查及监督工作。
(九)稽查局。
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受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投诉、举报;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验,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协调跨地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的查处;监督外省生产企业药品的召回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编制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局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和机关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工作;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综合统计、审计工作;承担科技信息化管理;负责局机关经费预算审核、日常资金核算与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