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2 16:00
迁海令,是清顺治至康熙 (1644—1683) 年间关于东南沿海各省人民内迁30—50里的诏令。
清朝初年,清朝统治阶级为了对付台湾郑成功父子领导的东南抗清力量,以及防止沿海人民造反起义,实行了大规模强制迁徙濒海居民的法令,史称迁海。清廷正式发布迁海令是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颁布了将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的迁海令。
康熙元年(1662年),辅政大臣鳌拜下令从山东省至广东省沿海的所有居民内迁50里,并将该处的房屋全部焚毁,以及不准沿海居民出海的措施。措施使华东至华南沿海地区的渔业和盐业废置、田园荒芜,沿海居民流离失所,深受迁海之苦。当时不少地方官员,包括广东巡抚王来任、广东总督周有德,均极力请求复界。到了康熙八年(1669年),由于朝廷认为措施已收成效,加上不想继续影响沿海地区的民生,终于允许复界。
顺治十二年,为剿灭郑成功海上势力,清廷下令“迁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在辅政大臣鳌拜的指挥下,当时深圳所处的新安县原住民被驱赶殆尽。待“复界”后,深圳客家的先民便从闽、赣两省大量迁入并生根发展。
清廷对迁界之处作出明文规定:筑造墩台,五里一墩,十里一台,开挖界沟设立木桩,以别内外界区,重兵设防,越界者斩,界外的民屋毁为平地。同时,清廷强令界内未纳入移民的百姓应参加建造墩台和开挖界沟等劳役,以责任制形式指定某乡造某墩某台,在材料消耗上每建一墩或台需银一、二百两。
迁界令意图割断明郑的与清朝占据的中国大陆的交通,目的是让郑成功粮饷物资来源枯竭,最后迫使其山路五商、海路五商无法经营。
迁海令于 顺治十八年(1661)颁布,康熙二十二年(1683)终止。于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颁布了《禁海令》。严格禁止商民船只私自入海,不允许用大陆的产品、货物进行海上贸易,有违禁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充公,违令者之财产奖给告发之人;负责执行该禁令的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告发的,即行处死;沿海可停泊舟船的地方,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海;如有从海上登岸者,失职的防守官员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当时,郑成功一部在东南沿海一带继续抗击清军。为了最后消灭抗清力量,清廷发布迁海令,北起北直(河北)、中经山东、江南(江苏)、浙江,南至福建、广东省沿海居民均属迁海范围。清廷强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分别内迁30~50里,商船民船一律不准入海。其中广东地区曾连续内迁3次。清廷派满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监督执行,违者施以严刑。四省中尤以闽省为最严。沿海的船只和界外的房屋什物全部烧毁,城堡全数拆除,越界者不论远近立斩不赦。凡迁界之地,房屋、土地全部焚毁或废弃,重新划界围拦,不准沿海居民出海。迁界之民丢弃祖辈经营的土地房产,离乡背井,仓促奔逃,野处露栖,“死亡载道者以数十万计”。迁海令的实行,使农业、渔业、手工业及海外贸易都遭受很大的摧残。人民生计断绝,流离失所,其间曾不断发生激烈的反迁海斗争。迁海令的施行,不仅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恶果,而且,由于沿海空虚,海盗乘机活动,造成沿海社会治安更不得安宁。一直到台湾最后被清军攻陷,康熙二十二年才废除“迁海”令,前后延续23年之久的迁海苛政亦告结束。
清廷内部也有人一直反对禁海令,因此在长达20年的迁界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局部的反复。当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台湾郑氏不足以对清朝统治构成威胁后,开解的问题才再次提上日程。2年后郑克爽降清以后,清廷决定全面复界,迁界的历史正式结束。
参见:展海令
在郑氏收复台湾之初,由于耕地不足、两岸联系不便,郑氏一度面临着相当严重的粮食危机,他们终结荷兰殖民者的蔗糖业,转而开始屯垦,这一举奠定了台湾日后的农业基调。在这之后,郑氏充分利用了台湾的地理优势,郑氏的船只络绎不绝于东、西两洋进行贸易,与日本、暹罗、安南、菲律宾、柬埔寨等国家都有通商关系,把台湾的土特产,如鹿皮、鹿脯、樟脑、硫磺、蔗糖等远销海外,换回铅铜等所需要的金属货物。尤其日本,更是郑成功从海外贸易中获得最多收入的一个主要贸易伙伴。可以说,郑氏对台湾的开发使得明郑仍然可以以军屯田自给自足,以贸易往来获得收入。
但是对于沿海百姓就是另一番光景了。世代而居的民众离开故土仓促奔逃,野处露栖,“死亡载道者以数十万计”。同时,他们的离去致使沿海地带空虚,海盗趁机活动,沿海社会治安更加不得安宁。
而且因迁界导致土地荒废的数字也是惊人的,根据资料可知,广东、福建两省就荒废576万余亩土地,浙江省丧失上千亩良田。渔业与盐场也遭到毁灭性打击,“渔者卖妻鬻子,究竟无处求食,自身难免,饿死者不知其几”,福建居民被迫体验低盐饮食。
其实迁界对清朝自身伤害也很大。《清初的迁海》一文指出,界外土地全部抛荒,如果考虑到盐课、渔课、商税等方面的减额,再加上浙江、江南、山东各省的数字,清政府在赋税方面的损失肯定是相当大的。当时,清朝廷因为连年用兵,财政入不敷出。1661年食言自肥,恢复了明朝剿响,加赋五百多万两。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采取了责令界内居民摊赔的办法来弥补部分缺额。“其(界外)四十里之岁课,同邑共偿之。至有所偿过于其土著者。……自江南达东粤数千里,盐场在界内者勿论,其界外缺额商赔之”查东山衣鲁春秋。“惟以浙、闽、山东等处因迁而缺之课额均摊于苏、松不迁之地,日摊派,而盐课之额极重矣”。
这未损到敌人反而损伤自身的迁界禁海令一直遭到沿海民众的抵制,毕竟江浙地区需要台湾的糖以及原材料,而台湾的生活用品大多来自江浙,在厦门拥有基地的郑氏遂克服了制约海峡两岸海上交通的各种因素,另一方面在台汉人大量增加,两岸的交通和贸易活动反而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清方守边将士为求得安静宁谧则私下放宽禁令:“虽汎地谨防,而透越不时可通,有佩鞍穿甲追赶者,明是护送;即巡哨履行,有耀武扬威才出者,明使回避。故台湾货物船料,不乏于用。一位当时的福建乡绅在诗中不无讽刺地说“闽海昔迁徙,流离我黔首。高栋灰咸阳,寒烟昏白昼。四郡美田园,割弃资通寇。拒门撤藩篱,阶除议战守。群盗方椰渝,佃渔态奔走。流亡死内地,穷蹙遑相救?”
康熙元年二月广东迁徙沿海居民,清廷派科尔坤、介山二大臣巡视海疆,“令滨海民悉徙内地五十里,以绝接济台湾之患。于是麾兵折界,期三日尽夷其地,空其人民”。
康熙二年“华大人来巡边界,再迁其民”。
康熙三年春月,续迁番禺、顺德、新会、东莞、香山五县沿海之民”。“初立界犹以为近也,再远之,又再远之,凡三迁而界始定。”
当时人的描述是“令下即日,挈妻负子载道路,处其居室,放火焚烧,片石不留。民死过半,枕藉道涂。即一二能至内地者,俱无儋石之粮,饿殍已在目前。……”也就是迁的时候,沿海居民就死了超过一半,剩下百分之二十不到的人,就算能够到内地,离饿死也不远了。
迁的同时,就是烧。“稍后,军骑驰射,火箭焚其庐室,民皇皇鸟兽散,火累月不熄。而水军之战舰数千艘亦同时焚,曰:‘无资寇用。不仅烧房子,杀人民,就连树木青草也不放过“当播迁之后,大起民夫,以将官统之出界,毁屋撤墙,民有压死者。至是一望荒芜矣。又下砍树之令,致多年轮囷豫章、数千株成林果树、无数合抱松柏荡然以尽。……三月间,令巡界兵割青,使寸草不留于地上。”
康熙七年正月奉文,着南北洋百姓砌筑界墙,从江口至枫亭。墙阔四尺,高六尺,每户计筑二丈一尺。界口起了望楼一座,遇海另筑界堤。”
“关于沿边设兵戍守的堡塞,福建称之为寨、墩,广东称之为台、墩。大致情况是:‘界畛既截,虑出入者之无禁也,于是就沿边扼塞建寨四,墩十数,置兵守之。城外乡民按户征银,照丁往役。……一寨之成,费至三四千金,一墩半之。拷掠鞭捶,死于奔命者不知凡几矣。’‘寨周阔百六十丈,墩周阔十丈不等”。“五里一墩,十里一台,墩置五兵,台置六兵,禁民外出’。
屈大均《广东新语》说广东省的情况,“东起大虎门,西迄防城,地方三千余里,以为大界。民有阑出咫尺者执而诛戮。而民之以误出墙外死者又不知几何万矣。自有粤东以来,生灵之祸莫惨于此”。
阮旻锡《海上见闻录》中说“上自辽东,下至广东,皆迁徙,筑短墙,立界碑,拨兵戍守,出界者死,百姓失业流离死亡者以亿万计”。
这一政策实施了二十多年,大部分的时间都处于康熙的统治之下,如果说开头几年,和康熙没有关系,那么剩下的时间,以及其间的一些强化措施,康熙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