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自信的过失

更新时间:2024-06-14 13:46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特征

认识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所谓“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

(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

(二)行为人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轻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区别于其他犯罪形式重要特征,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成立的根本原因。

意志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司法认定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过失,两者对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的,结果出现都是意料之外、没有想到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当时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行为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凭借一定的条件而轻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之为“有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称之为“无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关键是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如果有所认识,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过于自信的判断还要确定行为人有没有凭借一定的依据。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相似之处,如两者均认识到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要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知”,即明明知道。“预见”,即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预先料到将来。“明知”与“预见”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转变为现实的估计是不相同的。“明知”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会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预见”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整体上看“明知”的认识程度要高于“预见”。

(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听之任之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不希望、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希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避免体现在行为人认为存在主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客观上不会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事实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通常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或者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对于这种不可抗力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在离结果发生的时刻(A点)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以此之前的时刻(B点)具有避免结果的可能性时,如果B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则仍然可能认定为过失。如:

某甲没有驾驶执照,却在马路上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时,因为缺乏驾车技能而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能力避免结果为由否认过失犯罪的成立;因为行为人在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汽车(B点)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而且行为人完全可以不驾驶汽车也不能驾驶汽车,事实上只要他不驾驶汽车就不会发生事故,所以具有过失责任。

某乙持有驾驶执照,但他在极度疲劳时或者酒后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因为无力控制汽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在极度疲劳时或者酒后驾驶汽车本身(B点)就具有危险性,故不能以事后无力控制汽车(A点)为由而否认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某丙持有驾驶执照,在驾驶面包车时,让6岁的儿童坐在副驾驶位上。行至某商店门前,某丙停车购物,但没有使发动机熄灭,6岁儿童便驾驶面包车前行。行人发现后大叫,某丙急忙从商店跑出试图避免结果发生,但由于车速过快,导致他人死亡。某丙在离结果发生的时刻(A点)确实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他在购物时不使发动机熄灭的行为(B点)就具有过失,而且该行为在当时的具体环境下具有危险性,因而也不能以某丙当时没有能力避免事故为由而否认其过失责任。

例如:某建筑工地负责人张某为防止有人侵入工地偷钢材,在工地周围拉电网,并在电网前设置了警示标记。一日晚,王某偷钢材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张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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