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责任

更新时间:2023-07-31 15:50

过失责任是“严格责任”或 “绝对责任”的对称,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之一。凡被保险人由于过失或疏忽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都构成法律上的 “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依法应对受害人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即过失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驾驶者的行为即构成“过失责任”,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按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免赔额之和,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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