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7 22:02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中的亲属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受法律调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中的亲属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受法律调整的彼此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法律对于直系亲属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是指具有直接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包括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一)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大陆法系对亲属的界定主要存在二分法和三分法两种模式。
二分法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三分法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也有少国家和地区(如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采用了四分法的模式,将亲属的法律渊源归纳为结婚、血亲关系、姻亲关系和收养。
我国采用三分法,根据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互为配偶的亲属。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基础,在亲属关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伯叔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子女等。不分父系或母系,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还是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都属于自然血亲的范围。
2、法律拟制血亲。
法律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不是因出生而形成的,是由法律设定的,因此又被称为“法定血亲”。《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确认的法律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二是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丈夫与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根据姻亲间联系的环节,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儿媳)、女儿的丈夫(女婿)是自己的直系血亲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嫂子或弟妹)、姐妹的丈夫(姐夫或妹夫)是自己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丈夫的父母(公婆)、妻子的父母(岳父母)是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妻子的兄弟姐妹、丈夫的兄弟姐妹是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丈夫或妻子。如,民间称兄弟的妻子之间为“灿嫂”,称姐妹的丈夫之间为“连襟”。
3、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配偶的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
如,民间夫妻双方间的父母互称为“亲家”。
近亲属的范围,是法律在对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内所规定的特定的范围。关于近亲属范围的限定,一般有以下两种法例:第一种是总体概括性限定法,即法律对亲属范围从总体上作概括性规定,然后根据亲属的种类和亲等的远近,再规定其法律效力。另一种是个别适用性限定法,即法律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需要,对亲属的法律效力作出具体的规定。
我国采用的是个别适用性限定法,即以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近亲属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领域:在《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中,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扶养义务等。在《民法典》之总则编中,近亲属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依法针对失踪的亲属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在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在诉讼法领域,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是涉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应当回避。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民法典》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确定为家庭成员。并非所有的亲属都是家庭成员,如伯父、叔父、姑母、舅父、姨母与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之间虽然是旁系血亲,但在非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彼此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他们彼此不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般具有亲属关系,而有亲属关系的并不一定都属于家庭成员。
亲属;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