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修教师

更新时间:2022-05-28 15:52

进修教师是中国一些具有较强师资、图书、设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按主管部门规定所接受的其他高等学校派来进修业务的教师。1950—1959 年,教育部(高等教育部)为培养新建院校、新设专业的教师讲授某门课程和使已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能重点研究专业的某些专门问题,先后颁发有关办法和通知,安排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1960 年教育部规定:“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的计划由中央教育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共同商定,统筹安排。”

1980 年 7 月教育部颁发《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接受进修教师暂行办法》,规定:接受进修教师是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应承担的任务,由教育部会同学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校在计划任务以外亦可自行接受少量进修教师;接受对象为具有大学毕业或同等学力水平,有 2 年以上教学实践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急需开课的教师;以掌握 1 门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提高教学水平为主;有条件的学校也要接受以提高学术水平为主的重点培养的骨干教师;期限一般为 1 年或更短;进修教师一般由接受学校的有关教研室负责培养,在导师指导下制定进修计划,一般主修 l 门课程,辅修不超过 2 门课程,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对进修教师的学习、工作均应进行考核。1984年教育部规定:部属高等学校培训进修教师的方式要由以进修 1 门课程为主的由教研室培养,逐步过渡到以提高中青年教师素质为主的由助教进修班和以培养讲师以上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为主的专题研讨班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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