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30 08:54
进口食品标签是贴在产品原外包装上的产品中文信息。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4月1日起,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实行预先审核。由各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即可进口。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抽检、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为方便经营者再次进口和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申请标签备案。经标签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再次进口报检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标签备案号。
(一)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一)填写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
(二)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
(1)《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
(2)标签样张
(3)标签样张翻译件。
其中(1)和(2)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
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