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4-07-18 19:03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连云港市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负责管理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资源普查、发掘、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后勤保障、会务办理、提案建议办理、信访稳定、绩效考核、安全保卫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承担重要会议文件的起草和重大问题调研工作;负责局办公自动化、局网站建设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

(二)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拟定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性措施;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担文化、广电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承担市级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营业性演出、文物保护相关认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导游证核发等事项的审核审批管理,并限时办结;承担全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三)艺术处。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全市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全市水准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

(四)公共服务处。拟订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广电、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播工作。

(六)产业发展处。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督促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实施,协调文化、旅游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牵头组织境内外文化、旅游产业的招商引资;负责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申报工作并指导建设。

(七)资源开发处。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推进全域旅游;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和产业的统计分析、评估;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生态旅游发展;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旅游风情小镇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八)旅游推广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市场和品牌建设;组织全市城市旅游总体形象和重点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市场推广;负责组织、参与国内外重大旅游促销、节庆及会展活动,组织开展旅游市场跨区域合作。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管理、组织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企业开展自主外联与市场推介工作。

(九)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的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拟订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查处和督办跨区域、全市性的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案件。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

(十)文物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物科研、培训、交流合作和文物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国家、省级、市级文物保护项目申报与审核;负责审核各级文保单位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组织项目验收;承担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安全督察和文物安全事故处理。组织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承担全市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文物考古工作;承担全市博物馆、纪念馆、民俗馆等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博物馆制度规范;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的管理工作;指导、组织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和征集工作;负责市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保护工作;承担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科技与教育处。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文化广电旅游大数据建设和智慧旅游发展;指导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及成果推广;拟定全市广播电视传媒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技术保障、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管工作;负责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院校建设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二)传媒管理处(广播电视处)。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市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承担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十三)计划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和机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统计工作。

(十四)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市文化广电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全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意识形态、纪检监察、统战、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现任领导

局长: 晏辉

副局长: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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