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3 22:15
连云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连云港市的人民团体。
连云港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发展连云港市文学艺术事业,为促进改革开放,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连云港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县(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市内大型企业(行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符合规定条件,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委员会和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连云港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各种渠道和方式,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广泛团结文艺界人士,为创作的繁荣和文艺事业的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密切与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通过信息和工作经验交流等方式,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主办各团体会员需要并可以统筹安排的事宜,加强对团体会员业务上的指导。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连云港市文联组织各团体会员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进行文艺创作,出优秀作品,开展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举办重大文艺活动,表彰优秀成果;培养新生力量和充实文艺队伍,出优秀人才,为繁荣我市的文艺事业作出贡献。
连云港市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增进文学艺术家之间的友谊;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加强同国内、省内各市文联、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交流;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连云港市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维护世界和平,努力对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
连云港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
连云港市文联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连云港市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举办为文艺界服务的产业。
连云港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连云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连云港市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连云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由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特邀产生。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市文联委员会。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市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再提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应推举另外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连云港市文联主席团认可。
连云港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连云港市文联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连云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连云港市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拔款;(二)发展文化产业、开展有偿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三)建立有关文艺基金会;(四)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一条:连云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连云港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连云港市委员会领导的,全市性各文学艺术家协会、连云港市所辖各县(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各企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等组成的人民团体,是中共连云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连云港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发展连云港市文学艺术事业,为促进改革开放,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连云港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县(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市内大型企业(行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符合规定条件,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委员会和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连云港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各种渠道和方式,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广泛团结文艺界人士,为创作的繁荣和文艺事业的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密切与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通过信息和工作经验交流等方式,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主办各团体会员需要并可以统筹安排的事宜,加强对团体会员业务上的指导。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五条:连云港市文联组织各团体会员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进行文艺创作,出优秀作品,开展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举办重大文艺活动,表彰优秀成果;培养新生力量和充实文艺队伍,出优秀人才,为繁荣我市的文艺事业作出贡献。
第六条:连云港市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增进文学艺术家之间的友谊;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加强同国内、省内各市文联、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交流;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连云港市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维护世界和平,努力对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连云港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
第九条:连云港市文联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连云港市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举办为文艺界服务的产业。
第十一条:连云港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连云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连云港市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第十二条:连云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由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特邀产生。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市文联委员会。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市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再提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应推举另外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连云港市文联主席团认可。
连云港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连云港市文联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连云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连云港市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拔款;(二)发展文化产业、开展有偿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三)建立有关文艺基金会;(四)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连云港市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连云港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