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

更新时间:2023-11-23 20:07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是连云港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连云港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连云港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主席:许东方

副主席:

章峰 葛雄灿 孙业志 史金飞 李恒劭 王家全 周伟 王靖 喻振东 陈永江 崔少银 乔光辉 陈永良

常委会:

连云港市科协第十届常务委员会委员

全委会:

连云港市科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科普部

学会部

国际部

直属单位

科技之家

少儿科技活动中心

组织章程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05年1月14日连云港市科协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连云港市科协)是连云港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连云港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连云港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连云港市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代表和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

第三条 连云港市科协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科协和县(区)科协组成,业务上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四条 连云港市科协贯彻国家科技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与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各界的联系和交往,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合作。

第五条 连云港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究,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术繁荣和学科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七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本市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宣传和表彰在科技活动和科协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反对一切浮躁、虚假以及伪科学,倡导严谨、诚信、务实的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组织科技人员与伪科学、封建迷信作斗争。

第十条 开展经济、科技、社会事业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参与科学论证、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国际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和祖国的和平统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推动科教兴农战略的实施。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第十三条 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规范对所属团体的管理,密切科技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连云港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和服务性事业,促进科技进步和科协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连云港市科协的领导机构是连云港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连云港市科协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十六条 连云港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决定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连云港市科协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委员候选人名额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委员候选人经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科协、县(区)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或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连云港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连云港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连云港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连云港市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连云港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连云港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领导连云港市科协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主席召集,必要时可临时举行。讨论决定连云港市科协的工作计划,听取审议财务报告和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人选由主席提名,常委会讨论通过。各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主持连云港市科协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名,推选秘书长一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连云港市科协机关是科协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推动、协调、指导所属团体的活动,坚持为基层团体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可变更或增补连云港市科协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 第四章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具有跨部门、跨单位、跨行业横向联系的特点,是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连云港市科协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连云港市科协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三、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连云港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能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的刊物、资料;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必要的活动经费来源,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固定支持。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向连云港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连云港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业务主管部门是连云港市科协,接受连云港市科协的领导,执行连云港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连云港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连云港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因严重违反连云港市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以及长期不能开展活动的,经连云港市科协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企(事)业科协

第三十一条 企 (事) 业科协是连云港市科协的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本单位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连云港市科协根据条件和科技人员要求,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有、民营企业中建立科协组织。

第三十二条 企 (事) 业科协的组建条件是: 一、承认连云港市科协章程; 二、拥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三、有独立开展各项科技活动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活动经费。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的企 (事) 业科协,向连云港市科协提出加入申请后,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连云港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连云港市科协的指导,在本单位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参加连云港市科协组织的活动,执行连云港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连云港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连云港市科协的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企 (事) 业科协应团结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面向社会,围绕本单位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生产和业务工作,对内对外开展各项科技活动。从思想、学习、工作各方面关心科技工作者,努力把企 (事) 业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科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企(事)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企(事)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订、修改章程,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六章 县(区)科协

第三十六条 县(区)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县(区)学会(协会、研究会)、县(区)企(事)业科协和乡镇(街道)科协组成,是同级党委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当地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十七条 县(区)科协是连云港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连云港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参加连云港市科协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连云港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连云港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县(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区)科协,接受县(区)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九条 县(区)级企(事)业科协是县(区)科协的组成部分,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县(区)科协的指导。乡镇(街道)科协行政上受同级党政组织的领导,业务上受县(区)科协指导。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科协应团结本地区科技工作者,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普及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联系和指导村(社区)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组建乡镇(街道)企(事)业科协和社区居委会科协组织(科普协会)。有条件的可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四十一条 县(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县(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各级科协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兼)职从事科协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六 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所办企事业的收入; 四、单位资助和团体或个人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连云港市科协的会徽采用中国科协会徽。

第五十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科协和县(区)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及连云港市科协有关通则自行制定章程。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连云港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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