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4 08:20
根据《中共迪庆州委、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迪庆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迪发〔2015〕7号),设立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初审登记、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按照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全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物登记;负责股权出质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七)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的推荐申报和本地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
(九)负责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动产抵押物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指导迪庆州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广告协会办公室围绕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十一)承办迪庆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迪庆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迪庆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
将迪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迪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扎实推进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先照后证制度等,在“宽进”的同时努力做到“严管”,防止职能“缺位”,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创造良好环境。
2、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交易行为、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等的监管,转变工作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信用促监管、以信息强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3.加强行政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