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0 16:42
退市制度(delisting provision),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3日发布了《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之后又于2001年11月30日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加以修订,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开始推行。
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存在着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数据显示,自2001年4月PT水仙被终止上市起,沪深两市迄今共有退市公司75家。其中,绩差公司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有49家,其余公司的退市则因为被吸收合并。退市比例占整个A股挂牌家数的1.8%,而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
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转批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自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其中规定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将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新退市制度方案,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
2018年3月2日,证监会宣布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审核期限
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的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原有退市条件简表
调整后退市条件简表
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原先《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
(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
(1)净资产为负值;
(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
(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
(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
(一)净资产为负值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因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
仅发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出现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二、改进恢复上市程序,明确恢复上市条件
(一)针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如下: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应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须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二)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终止上市,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如下:
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情形;
8.本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加强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标准的,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做好退市后续安排,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6.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7.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8.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9.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终止上市过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七、设立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如下安排:
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处理:
(1)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
(2)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的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此类推。
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且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1)增加了退市条件。新版《创业板上市规则》新增加了2项退市条件,即:“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
(2)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
(3)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
(4)设立退市整理板块,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
(5)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取消“*ST”风险提示方式,通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以及深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6)明确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原有退市程序表
新退市程序表
(1)连续亏损;
(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3)净资产为负或追溯调整导致净资产为负;
(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7)公司解散;
(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12)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
(13)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1、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在第八章“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中规定了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标准”,具体如下
(1)资本或普通股的分布标准(802.01A)。包括:
①股东人数少于400个;
②股东人数少于 1200个并且在最近12个月里月平均交易量低于10万股;
③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60万股。
(2)资本或普通股的数量标准(802.01B)。上市公司需要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2.01C和103.01B条所规定的财务测试 。
(3)价格标准(802.01C)。若上市公司的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1美元,将被视为低于标准。在收到通知后,公司必须在6个月内将股价和平均每股价格恢复到高于1美元的水平。
(4)其他标准(802.01D)。出现下列情况的,交易所可以根据802.02和 803.03规定的程序自主做出决定让公司摘牌:
①经营资产或经营范围减少:经营资产由于被出售、租赁、没收、充公等原因而大幅度减少,或公司停止经营,或由于各种原因终止了其主要经营活动;
②破产或清算:如果公司依据《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或公司已开始清算,或者公司依据《破产法》申请重组,交易所会自行决定公司股票是否继续上市交易;
③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意见认定证券失去投资价值;
④证券注册不再生效,即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注册或豁免注册不再有效;
⑤违反协议:公司违反与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的;
⑥因为回赎、支付或整体替换;
⑦操作违反公共利益的;
⑧其他可能导致摘牌的因素,包括:公司没有及时、准确、充分地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信息;财务报告有虚假;没有依据公共政策行为;经营或财务状况不能令人满意;无条件地使用公司基金购买公司股票等。
2、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流程
交易所决定让某只股票退市时,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解释做此决定的依据和采取行动的政策及其依据,交易所会同时做两件事情,第一,公开披露公司的状况,和交易所作退市决定的依据;第二,开始每日发布股票信息和信息通知确认股票的状况,包括交易所网站的相似信息。
如果上市公司不要求在特定期内复核,交易所将停止交易该股票,如果被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将在申请被交易所秘书处建档后的至少25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双方都要提交摘要和相关材料给对方和交易所总委员会办公室。如果委员会决定证券发行者应该退市,一旦实施,交易所将立即停止交易,同时,交易所会将股票退市最后决定的信息在报纸上刊登,并同时在网站上挂出帖子告知公众,这样的公告在决议实际生效之前会一直挂在交易所网站上。如果交易所认为股票不应该退市的话,发行者会受到该决议的通知。
3、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
纳斯达克交易所分为三个市场,以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为例,《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规则》第5450条规定了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上市除了满足“持续上市”的最基本要求,即股价不得低于1美元,且至少需要有400位股东,还需满足下列三项维持标准中的至少一项:
(1)股东权益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且至少75万份公众流通股,且公众流通股的市值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且拥有至少两位注册、活跃的做市商;
(2)上市股票的总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且至少110万份公众流通股,且公众流通股的市值不得低于1500万美元,且拥有至少四位注册、活跃的做市商;
(3)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或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两年中,总资产和总收入不得低于5000万美元,且至少110万份公众流通股,且公众流通股的市值不得低于1500万美元,且拥有至少四位注册、活跃的做市商;
4、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流程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的退市程序采用聆讯制,上市公司在接到退市通知后45天内,如有异议,有权逐级提出上诉。先是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资格审查部门,接着是交易所的聆讯小组,然后是纳斯达克上市与听证审查委员会,继而是纳斯达克董事会,最后美国证监会将进行最终裁决。
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
东京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第60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就将被除牌:
(1)股东数目:股东数目小于400人(1年宽限期);
(2)可交易证券:可交易证券数目小于2000个单位,或可交易证券市值小于5亿日元,或可交易证券占总股本的比重小于5%(1年宽限期);
(3)交易量:过去一年平均月交易量小于10个单位,或3个月没有交易;
(4)市值:当证券市值小于10亿日元,且在未来的9个月内没有改善,或市值小于总发行股本数的2倍,且3个月内没有改善;
(5)资不抵债:当上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且在一年内没有改善;
(6)⑾虚假陈述或否定意见:上市公司在年报或半年报中进行了“错误陈述”,且造成了重大影响,或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申明“否定意见”或“放弃表达意见”,且造成了重大影响;
(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违反上市协议,延迟提交证券报告及季度报告等;
1、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的退市标准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6.01条规定:交易所在批准发行人上市时必附带如下条件:如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护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暂停任何证券的买卖或将任何证券除牌。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亦可采取上述行动:
(1)发行人未能遵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交易所认为情况严重者;
(2)交易所认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数量不足(《主板上市规则》第8.08⑴条规定: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3)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参照《主板上市规则》第13.24条);
(4)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第6.10条规定:如交易所认为一名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本交易所将刊登公告,载明该发行人的名称,并列明限期,以便该发行人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做出补救。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将暂停发行人证券的买卖。如发行人未能于公告所载的限期内对该等事项做出补救,本交易所可将其除牌。
2、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的退市程序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有关除牌程序会按下列四个阶段进行
(1)在停牌后首6个月的初段时间,交易所会检查有关情况的发展。在这段时间,发行人须按第13.09条的规定,定期就有关发展发出公告,向股东交待进展情况。在这6个月期限结束时,交易所会决定有关个案是否适当进入程序的第二阶段。
(2)在第二阶段,交易所将会致函发行人,使其注意它持续未能符合第13.24条的规定,并忠告发行人须于气候的6个月内呈交复牌建议。这段期间内,交易所会继续检查发行人方面的进展,并要求发行人的董事按月呈交进度报告。在6个月限期结束时,交易所会决定有关个案是否适当进入程序的第三阶段。在作此决定过程中,交易所会考虑发行人或其他代表提交的任何建议。
(3)如决定有关个案须进入第三阶段,交易所会刊登通告,载列该名发行人的名称及指出其资产或业务运作不足以维持其上市地位,并订出发行人可呈交复牌建议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发行人在此第三阶段中亦须按月向交易所呈交进度报告。
(4)在第三阶段结束时,如尚未接获任何复牌建议,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将予取消。届时,交易所及有关发行人均会就此发出公告。
3、创业板的退市标准和程序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04条,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暂停发行人的证券的买卖,包括:
(1)发行人被接管或清盘;
(2)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社会公众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不足(参考《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条);
(3)交易所认为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不足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
(4)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5)出现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情况,而交易所认为其严重程度足以导致停牌;
(6)市场的完整性及声誉已经或可能会因买卖发行人的证券而受损;
(7)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和成交量出现未有解释的不寻常变动,同时未能及时联络发行人的授权代表,以确定发行人并不知悉任何有关或可能有关该证券不寻常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事情或事态发展,又或当发行人延迟发出《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条所规定形式的公告;⑻市场上就有关股价敏感资料出现不公平的发布或泄露,使得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变动。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4条与9.15条,交易所可在任何情况下及于发行人的证券已持续停牌一段长的时间而发行人并无采取足够的措施令证券复牌的情况下,取消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倘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利,则交易所通常会给与发行人通知,表示本交易所要求发行人于某段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内不就该等引致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利的事情(或向本交易所提交补救有关情况的建议)。
直观的感受就是按照现行制度能直接找到的对象还不多。比如,三次受到公开谴责的公司还是很少的。”
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孙东升则认为,“创业板公司和主板公司没法相比,创业板公司多为创业型中小企业,因此,更严厉的退市制度对创业板公司是不公平的。创业板不少公司都属于国家提倡和扶持的自主创新战略性产业,从这个角度来说,相对主板公司,应该对创业板公司有更宽松的心态。”
孙东升说,不支持借壳上市,又扣除非正常损益,这样的话公司经营不下去就只能退市了。对创业板制定比主板更严格的退市制度,有悖于情理,也有悖于法律。相比来说,主板公司属于中年人,创业板公司应该还是翩翩少年。从保护弱者,给创业板以宽松环境、宽容心态的角度出发,都应该对创业板公司加以呵护。
“如果指望有一个退市制度把所有问题都解决,既不可能也不现实。”申万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分析师桂浩明认为,退市制度要解决的是,当上市公司达不到上市标准的时候,该怎样下去,同时提醒投资者,对那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不应该抱着侥幸心理。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吴忠炜认为,“退市制度尚需很多配套的制度来执行。打击内幕交易、打击操纵股价这一块应该加强。关于集体诉讼,关于索赔的配套法律制度建设,将对退市制度起到很好的帮助。”
对于业界关注的问题,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场机制确实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各方有意见和建议也是合情合理的,会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已暂停交易一年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即将结束其17年的上市之旅——该公司2014年3月31日发布公告称,预计4月23日之前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随后公司股票将从上交所摘牌。长航油运由此将不仅成为“央企退市第一股”、上交所退市第一股,也将成为炎黄股份自深交所摘牌之后“江苏上市企业退市第二股”。
从上市“凤凰”沦为退市“乌鸡”,受损最大的自然是长航油运15万中小股东。新浪网长航油运吧贴出一封洋洋3000多字的长帖,恳请上交所“刀下留人”。按规定,在长航油运3月20日发布2013年年报后,上交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刀落”最后时间的指针就指向4月23日。
然而,法不容情。长航油运近4年的成绩单已触及退市“红线”:2010年-2013年,分别亏损0.19亿元、7.54亿元、12.39亿元、59.2亿元,4年合计亏损79.33亿元,而其之前连续盈利的十三年合计净利润不过23.77亿元,相当于上市17年净亏55.56亿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长航油运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20亿元。业内分析,长航油运亏损原因主要有三:国际油运市场运价低迷,公司燃油成本上升,公司财务费用较高。
“中小股东如坠深渊的焦虑和恐惧可以理解。”华泰证券分析师张晨华说,虽然企业退市并不意味着股东投资完全“打水漂”,但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后,“身价”肯定暴跌。打开新三板行情界面,记者看到,挂牌的企业虽有718家,但有零星交易的只有10多家。如此有价无市,退市企业的股东显然翻身无望。新的退市制度设计了退市整理期一环,30个交易日也将是长航油运股东认赔出局的最后机会。“在监管层完善退市制度的当下,喜欢博消息、赌题材的投资者注定要为长航油运这样的绩差股、问题股买单。类似教训看起来不多,但却极其深刻。”张晨华说。
江苏证监局局长王明伟表示,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有进有退”是正常现象,退市新制度有利于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截至日前,沪深交易所已依法终止了45家公司股票上市。江苏将探索上市公司分类预警机制,根据上市公司问题和风险状况,将上市公司分为“高风险”、“次高风险”、“关注”、“正常”这4类进行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对具有退市等高风险的公司,将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计划,加强关注,细化预案,妥善应对。”王明伟说。
2020年12月31日退市新规正式发布,在明确了原有股票面值低于一元的面值退市指标外,还新增了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的“市值退市”指标。市值退市是面值退市的必要补充。能够防止有关公司通过并股等方式,将价格低的股票,通过减少股数变成价格高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