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1 14:05
适航指令是在某飞行器型号合格审定后,由适航当局针对在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包括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上发现的,很可能存在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它民用航空产品中的不安全状态,所制定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的文件,其内容涉及飞行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针对在民用航空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状态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颁发适航指令是中国民航局所承担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之一。中国民航总局在CCAR-39和AP-39-01中明确规定每一份适航指令均有统一的编号,而且都是民用航空规章第39部的一部分,并且明确要求民用航空产品在未满足所有有关适航指令的要求之前,任何人不得使用。因此,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以及使用和维修单位必须保证适用的适航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正确执行。对适航指令所规定的要求必须在期限内完成,若因未按时执行或完成适航指令而发生影响飞行安全的事故,由适航指令所涉及的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或维修单位负责。
从1986年开始规范适航指令颁发工作以来,已建立关于适航指令颁发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了负责适航指令颁发和管理的组织机构体系,并颁发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和《适航指令的颁发和管理》(AP-39-01)。
为了配合适航指令颁发管理工作和职责的转移,同时也为了适应民航机型日益多元化和规模化,特别是越来越多地引进旧飞机的情况,保证适航检查员能够及时方便地查阅中文适航指令(CAD),在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的领导下,民航总局安技中心在参考美国联邦航空局网站的基础上,在2002年会同凯兰公司一起组织人员研发了一个具有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管理平台的新系统——适航指令网络化管理系统。该系统已于2004年3月1日首先在华北地区管理局运行,并于7月1日在全国各地区管理局正式投入使用。为配合新系统的研发和使用,民航总局安技中心先后组织人员翻译了FAA的适航指令参考资料,编写了有关新系统的培训教材,并对各地区管理局的有关人员进行了适航指令颁发和管理及新系统使用的专项培训。
我国适航当局已与美国(FAA)、法国(DGAC)、德国(LBA)等多个国家的适航当局建立了关于适航指令的交换关系,保证了我国适航当局能够及时得到这些外国适航当局针对在该国注册的航空器所颁发的适航指令;同时我国也同进口我国生产的航空器的国家建立了联系,以保证该国适航当局及时得到我国针对国产航空器所颁发的适航指令。在收到国外适航当局转来的适航指令后,我国适航当局的适航指令编发管理单位根据该适航指令所涉及的航空器在我国注册和使用的情况进行评估,将适用的编制成中文适航指令并转发给各有关的适航指令执行单位。对于我国国产的民用航空器,由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来颁发适航指令,并转发给国内各有关的适航指令执行单位及引进该航空器的外国适航当局。适航指令的颁发管理工作不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是一个严格的闭环过程,适航部门要对适航指令的接收、处理、分发、执行以及执行的反馈情况,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位置:中国民航局-适航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