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00:15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是指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破坏了农林牧渔业的正常生产。
中国是农业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对外贸易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发展和扩大农业生产,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数量、品种也随之增多。但是,由于进境检疫工作没做好,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带来的病虫害在中国传播蔓延,给中国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依法实施检疫;同时又规定,禁运动植物病源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诸物迸境,发现此类禁止迸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等等。这些规定,对加强国家国境卫生检疫制度,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病虫害传人、传出国境,保护农业发展,发展对外贸易,都是必要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具体表现在:
1、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出境、过境、携带和邮寄、运输及工具的具体检疫都做了详细的规定。1991年l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2条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作为检疫的具体对象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所谓“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禽、畜等:“动物产品”是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等,所谓“植物”是指栽培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所谓“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液等。对这些物品的进出境必须经报检或者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行为。
逃避动植物检疫,就是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许可擅自进出境动植物。
2、必须是引起了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实质要件。重大动植物疫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是指如下几种情况:⑴引起的动植物疫情,难于治理,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危害很大。⑵引起的动植物疫情,过去没有发生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危害很大。⑶引起动植物疫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巨大。
至于司法实践中具体定罪时如何把握重大动植物疫情,有关司法机关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据此可知,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属于实害犯,也即只有引起了重大动植物疫情,才能构成逃避动植物检疫罪。需要指出的是,重大动植物疫情必须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逃避动植物检疫之行为与重大动植物疫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欠缺此种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但主要是要求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进出境、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动植物检疫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导致重大动植物疫情发生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逃避或拒绝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检查而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这一结果是出于过失,行为人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查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对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结果是明知的,则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不再以本罪论处。
人必须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输出、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必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等规定。
⑴须有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即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动植物检疫或者避开检疫口岸进出境等。其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⑵必须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这是成立本罪的程度要件,实践中主要是指引起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爆发或流行,或者引起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孳生和蔓延的情况。动物一类疫病包括炭疽病、口蹄疫等;二类疫病包括焦虫病、猪丹毒等。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实践中主要是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押运人等。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0月16日起施行。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檀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茼种、毒种等)、害虫度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瘦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罔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疲的动植物的。
第四十条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兵的,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出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一编者注)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r7年7月3日)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冒进出境动檀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我国是动植物油脂消费大国。2008年消费食用植物油2419.15万吨,同比增长8.5%;同年进口油脂油料折合食用油1500万吨。每年消耗动物油脂约2300万吨,其中近一半来自进口。国家发改委确认,我国对进口食用油脂的依赖度已由2007年的56.8%上升为2008年的62.5%。进口动植物油脂的安全卫生质量与生产生活及公众健康密切相关,需认真对待。
进口动植物油脂存在不少质量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品质不合格。表现为酸价、凝固点、色泽不符合标准、合同规定,这类问题约占进口总量的30%。其主要原因,一是原料的质量不高或是收获时间、方式存在问题,二是加工过程、储运管理不当。酸价高大多是由油脂存放、运输时间过长或运输过程中加热导致的;凝固点、色泽不合格不排除掺杂使假。
第二,外来水污染。请看以下实例:
其一,2005年5月,国轮“建设35”从印尼装载一批棕榈油到达烟台。现场检验检疫时,工作人员发现SLOP-P船舱底部混有海水和杂质。经分析,初步判断是由人为引入的海水造成的污染。经调查核实,这是在印尼装货中造成的。应货主申请,烟台局进行了残损鉴定并出具了索赔证书,使其避免了损失。
其二,2005年7月,巴拿马籍“SAKURA”轮从印尼装载一批毛棕榈油在烟台靠泊。现场检验检疫中,工作人员发现1S、1P和2P舱内货物有明水,而其它货舱无类似情况。经调查核实,此系在印尼装油时,由于冲洗管道的水未排净且先装了上述三个舱,故造成了外来水污染,责任方为此进行了赔偿。
第三,杂质超过限量。2005年3月,某公司分别自美国、加拿大进口了两船亚麻油。在审查报检单据时,检验检疫人员发现合同中规定了油角(FOOTS)的限量。经验表明这类油品油角较高,因此特地检验了油角。结果确实超出合同约定,企业凭烟台局出具的证书向外方成功索赔。
第四,被毒害物质污染。运载油脂的船舶难免承运其它产品,若装油前装载过毒害物质,则因清洗不彻底极有可能造成污染。2005年10月,经检验检疫发现,名为“WESTGOLD”的船舶承运的一批来自印尼的棕榈油被柴油污染。时隔不到一年,检验检疫部门又发现该轮运载的一批进口印尼精炼棕榈油受到裂解汽油污染,虽都依法退运,但足见某些承运商确实存在管理不善甚至是欺诈行为。
第五,伪报货物品名。为逃避检验检疫、海关对动植物油脂的严密监管,有些经营者采用伪报油脂品名的欺诈手法。2008年4月,烟台局在对某公司申报的进口猪油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形态可疑,遂取样进行了品种鉴定。结果发现产品是由猪油、棕榈油等混合而成的起酥油,不是纯猪油,遂依法进行了处理。
第六,滥用添加剂。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规定,动植物油脂中只能添加迷迭香提取物(抗氧化剂),限量为0.3-0.7克/千克,而在检验检疫中时常发现添加有抗坏血酸、柠檬酸等违法行为。
第七,预包装油脂标签违法。部分进口预包装食用油脂如棕榈油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GB7718等的规定,甚至虚假标示,涉嫌欺诈。
为强化对进口动植物油脂的监管,消除安全质量隐患,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严格掌握法规和标准。对进口动植物油脂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应严格把握以下依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各自的实施条例,《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食用动物油卫生标准》(GB10146)、《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GB8955)、《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等。
进口油脂涉及的质量指标较多。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强制性项目为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 1、苯并(a)芘、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丙二醛。进口检验检疫还应增加合同、信用证约定的项目。
第二,认真审核报检单据。通过审核找出工作核心、要点并发现疑点,作为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的指导。核查进口散装油脂的输出国检验证书非常重要,特别是官方的验舱证书(DRY CERTIFICATE),因其对确定在装运油脂前是否装运过毒害物质、是否存在污染非常关键。审核单证还要注意合同、信用证条款及随附的检验证书、报告等,这对确定检验项目、判定问题及日后的索赔、理赔事宜非常重要。
第三,高度重视现场查验和抽样检验。现场检验检疫非常关键,除按规定核对货物、证书、品名、标签、封识外,对散装油脂,还要仔细查阅运输工具以往的装载资料等甚至包括航海日志。
集装箱运输的油脂采样较易,对散装油脂应在抽样前检查随船样品,抽样时一定要插到船舱最底部,以查明底部是否存水;对样品要密切观察气味、色泽、沉淀、明水和分层现象,发现问题后要增加抽样点以保证代表性。存在问题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及时妥善处理。对形态可疑的要在实验室进行品种鉴定,以确认是否伪报。
对准备在进境口岸存放的油脂,如遇下列情况,应彻底清洗岸罐及管线:品种不同;品种相同但岸罐内货物不合格;运输工具不洁;岸罐内有底油且可能变质。
第四,强化后续监管。应加强对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的毛豆油及其它种类毛油的后续管理,除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管外,在加工为成品油后要及时抽样、检验,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后销售,以保护公众健康。口岸与内地应加强交流和沟通,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第五,尽快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输出国的油脂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以确保其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商业信誉符合我国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我国应及时调整动植物油脂的卫生标准和生产规范,使之符合国际惯例。作为进口大国,还应积极考虑恰当运用TBT/SPS措施打破国外的技术壁垒,从而确保我国消费油脂的安全卫生。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管理秩序,同时也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引起重大的动植物疫情。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的主要区别:接受检疫的对象不同,本罪是动植物和动植物制品,后者则是动植物以外的其他物品和人;客观要件不同,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才构成犯罪,后者表现为结果犯和危险犯两种形态。
三、本罪原是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设立的罪名。原是比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处罚。新刑法单独规定了罪名和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