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02 10:09
选择性适用,是指涉外案件通常只受国际私法指定的单一法律秩序制约。就单一的法律秩序而言,又可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可供选择。如依日本法例第8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依其行为效力的法律;不依前款规定,而依行为地法,亦为有效”。即某种法律行为的方式只要符合上述两种法律中的任何一种所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
国际私法上承认选择性适用,是在尽可能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得到承认这一政策的作用下出现的。正因为选择性执法在以较小的执法资源推动法律实施的同时,也存在着必然的病灶,与法治目标背道而驰,所以它被赋予褒贬各异的两种定义也在情理之中,这是公平与效率矛盾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