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30 16:31
选民登记,是指选举机构代表国家依法对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予以法律认可,使其成为有权参加选举活动的选民的一项选举程序。选民登记的对象必须具备法定选举资格。世界各国选民登记的方法很多。世界各国选民登记的制度有两种:一是选民临时登记制度,在选举的时候进行登记;二是继续名册制度,根据过去的名册调整修正而成。根据中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可以登记为选民。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依法作出处理,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仍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的决定。
选民登记是一项依法对公民选举资格的确认程序。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民登记,间接选举没有这个问题。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按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规定
(一)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以及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亦工亦农人员、在校学生,均向所在单位登记。
(三)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准予登记。
(四)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五)临时外出人员,在某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如出差、探亲访友、外出劳动、工作和外出就医的,均应在户口所在地地登记。
(六)外地流入本选区的无户口人员,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如外婚人,持有户口迁移证待入户,上级机关派出单位的人员等。
(七)在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在别处已参加过本届选举,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及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
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八)对于没有工作的干部或职工的家属,如属长期随同干部或职工一起居住的,应在干部或职工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九)对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依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其他我国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加选举活动。他们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国前后在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十)长期外流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不予登记。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不予登记。对于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应予选民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使用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此外,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利,应予选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