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9 21:27
透支贷款是在坚持存贷分户的条件下,对效益好、信誉高、遵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制度的企业临时急需的小额支付,超过其存款账户存款余额而发放的贷款。中国工商银行1987年2月18日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信贷改革的意见》 中,提出开办透支贷款。随后,中国工商银行又于1987年6月3日下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透支贷款有关会计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透支额度按季度平均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企业要做到存款户自存有透,以存为主,不搞纯透支的 “存贷合一”。
透支放款利率按月息6. 6‰计收。这种贷款主要用于大中型商业企业和批发站。贷款额度一般按企业上季度平均存款余额20%掌握,最多不超过30%。贷款期限一般5—7天,在月中办理,不得跨月。月末时应将透支贷款转入临进贷款户核算。对未经批准超过透支额度的,银行按挤占挪用和流动资金贷款对待,加罚50%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