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2 00:48
至元八年(1271年),元政府禁行金泰和律,此後曾几次著手制定本朝新律,都没有成功。至元二十八年公布的《至元新格》,所收行政及其他方面的法规亦极不完备。因此,当时立法行政﹑决狱断讼,主要以随时因事而颁布的诏旨及其他政府公文为准绳。
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即位后﹐为便于各级官吏检索遵行﹐下令将历朝颁发的有关法令文书斟酌损益﹑类集折衷﹐汇辑成书﹐後经元英宗硕德八剌朝增删审核﹐定名《大元通制》﹐于至治三年(1323年)刊行。
全书八十八卷﹐分制诏﹑条格﹑断例以及别类等四部分﹐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中条格﹑断例部分的篇目和编排﹐分别仿效金《泰和律令》和《泰和律义》。《大元通制》具有法典的性质。
全书今已不传﹐现存仅明写本《通制条格》残卷﹐1930年由国立北平图书馆影印出版﹐共二十二卷﹐包括户令﹑学令﹑选举﹑军防﹑仪制﹑衣服﹑禄令﹑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杂令﹑僧道﹑营缮等十九个篇目。元代条格﹐大体上相当于唐﹑金两代法律体系中的令﹐是元代在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重要法规。虽然其中不少条款形式上属于临事制宜的个别指令或记录公文﹐但它们作为单行法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能。它与《元典章》同样是研究元朝典章制度﹑社会经济和阶级关系的珍贵史料。
今人方龄贵有《<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 2001 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