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标志

更新时间:2023-10-02 12:38

通用标志是指国际上通用的道路标志与路面标线。1968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道路会议上曾制订《道路标志与交通信号条约》,目的是建议各国道路标志的形状、符号、色彩等一致,以利国际交往,交通流畅,减少事故。世界各国现已大体遵行。中国1999年制订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KGB5768—1999》也参照该条约,结合国情而定。

一般认为,通用标志包括三种:通用名称,比如“汽车”之于汽车;通用图形,比如之于水果;通用型号,比如4x4之于四轮驱动汽车。由于通用标志是相关公众和同行业经营者都使用的用于指称一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因此起不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也是同行业经营者必需的标志而不能被一家经营者所独占。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排除了通用标志的显著性。欧盟207/2009号《欧盟商标条例》将其涵盖在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惯用(costomary)标志中。通用标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变成了通用名称可以被撤销,后一规则是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引入的,规定在第4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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