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0 10:16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创作的法学著作,1789年首次出版。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共17章。17章的内容具有内在逻辑:首先,阐述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为之辩护,把它当作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立法的唯一可接受的终极标准;说明快乐和痛苦的来源;若要按照功利原理来指导行动,以便增大幸福,就必须对快乐和痛苦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衡量尺度有怎样的理解。其次,保证功利原理得到遵守的主要手段是由惩罚违抗行动来支持的法律。以此为出发点,审查和区分了人性的种种特征,分析了立法者将试图引导的有意行动的性质和动机;讨论了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形式,确定了决定惩罚分量及其性质的应有准则,其前提在于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以最小的人类苦痛代价来保证法律得到遵守。最后,按照功利原理,参照受侵犯和威胁的形形色色的利益,将应当被当作罪过对待的行动方式分类;讨论了虽然触犯功利原理、但最好留给“个人伦理”去抑制的行为方式;全书以概述有关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的疑难点而告终。
自18世纪中叶以后,欧洲的开明舆论开始确信,时代的一大要求是:改革(即使不是彻底更换)从往昔继承下来的暴虐的刑法制度。这些法律不仅内容野蛮落后,形式大多杂乱,而且效果很差,因为它们颇为虚妄地注重严刑重罚,忽视法律在形式上明晰精确和在运用中确凿无疑有多么重要。欧洲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有个重要组成部分,那就是认为应当把惩罚当作以最小的人类痛苦为代价来防止犯罪的一个手段,认为在这种惩罚观念和对人性的科学理解指导下的立法,可以成为社会进步的伟大工具,而边沁则是这一社会哲学在英国的首要倡导者。
1763年,年仅15岁的边沁在牛津大学选修布莱克斯通教授的英国法律课就发现了他的理论中若干荒谬之处,当布莱克斯通于1765年~1769年间以《英国法评注》为题,整理并发表了他在牛津大学的讲稿时,边沁便酝酿着对他发起挑战。1776年,边沁发表《政府片论》。其实,与此同时写就的还有篇幅更长的《对评注之评注》。如果说这两者都是针对威廉·布莱克斯通法学理论的“批判性”著作,那么边沁于1789年发表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则完全是“建设性”的。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理论基石是边沁所提出的功利原理。所谓功利原理,即“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边沁将功利原理作为“无论道德领域或政治领域中评价人类行为是非对错的真正标准”,该原则要求最大程度增加公共福利,既决定立法者应当制定什么样的规范他人行为的法律,也决定个人在自己的生活中应当怎样行事。边沁认为,“人类身心的天然素质”是最重要的原因,决定人会发觉功利原理构成唯一可接受的是非评判标准,因为尽管在用它来确定要做什么或要制定何种强制性法律时,关于功利总和的估算可能表明必须牺牲某些个人的幸福来确保其他人的更大幸福,但它保证在作所有此类估算时,每一个人的快乐都会得到考虑,并且受到同等的重视。
边沁首先讨论了四种以快乐和痛苦束缚法律或行为规则的约束力,即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自然约束力所产生的快乐与痛苦发生在现世,并且来自寻常的自然过程。政治约束力是由共同体内一个或一群特殊的人掌握,这样的人以相当于法官的头衔被选出来专门按照国家主权即最高统治权的意志司其分配。道德的或俗众的约束力是由共同体内偶然的人或群体掌握,这些人可能碰巧与之有关并且所依据的每个人自发的意向,而非任何业已确立或共同商定的规则。宗教约束力则直接来自一个超然玄虚的最高存在。这四种约束力实际上就是快乐和痛苦的四种来源。
正如边沁前言中所说的,“道德科学和政治科学的真理成长于荆棘之中,要发现它们就需要有像数学那般严格的探究”。他的这一理念在“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一章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他用分析性观点提出了影响个人和群体快乐和痛苦的因素,并将这些因素量化,系统性地综合考虑以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为了将自己的理论建立于可计算的科学性上,边沁给出了计算快乐和痛苦的值的标准,即:1、强度;2、持续时间;3、确定性或不确定性;4、邻近或偏远;5、丰(厚)度;6、纯度;7、广度。一种行动是否符合功利原理就看它所产生的快乐的总值与痛苦的总值孰大。快乐总值大,行为就是好的;痛苦总值大,行为就具有坏的倾向。边沁为了分清快乐与痛苦的意义,对快乐与痛苦作了分类。他将快乐分为14种,将痛苦分为12种。虽然每个人都有快乐和痛苦的感觉,但同样一种行为对每个人所造成的快乐和痛苦却是不一样的,因为每个人对苦乐的敏感程度有所不同。边沁对影响这种敏感性的因素逐一作了分析,他认为健康、体力、耐力等32种因素对敏感性都有影响,从而进一步奠定功利原理的实证基础。应当看到,边沁提出的用以衡量快乐之“份额”的度量和赋予功利“计算”的算术形式并非实验室工作或统计研究的产物,而是出自边沁对人类经验特质的思考和解析。
其后,边沁以“一般人类行动”为章题论述了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而具体讨论了行为的意图、知觉、动机、性情以及有害行为的后果等。他认为,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然而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在边沁看来,即使一个人的外向行动及其后果符合罪过定义,但假如他不了解相关的环境或自身行为的后果,因而属无意而为,或者假如他是在胁迫之下行事,或当时由于精神错乱或醉酒而缺乏正常能力,那么他就不应当受到惩罚。对边沁来说,所有这样的情况都无疑“不适于惩罚”,因为它们属于“惩罚必定无效”这类情况,施加惩罚将造成无谓的痛苦。他为这个理论提出的基本理由是,在上述情况下,法律的惩罚威胁不可能产生任何效果,因而免于惩罚只不过是由法律制度的总的功利主义宗旨所规定。他不同意根据其他理由来解释此类条件,例如说在这样的场合犯法者没有“恶意”或者说犯法者的意愿不与其行为一致,或者说他身不由己。边沁认为,这样的解释使得问题模糊不清,其种种说法要么是谬误的,要么除表示在此类场合法律的威胁必定无效外便毫无意义。
边沁不仅倡导刑法需要明确清晰,而且坚持认为不能凭着对犯人的同情感或厌恶感来确定惩罚的适当程度和方式,而是主张予以合理的、明达的考虑,因此,他对惩罚与罪过问的比例也即惩罚的均衡性和惩罚的特征作了复杂的功利主义解释。边沁对这些问题的阐析,其新颖之处在于作出不懈的努力,仔细辨别和讨论有待掂量的许多不同因素,由此揭示这些问题的含义,从而表明对这种开明的理性主义立场的认真执著真正意味着什么。
自1827年起,英国确立的减轻刑法严酷性的法律改革,其要旨完全符合《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宣称的惩罚原则和惩罚目的。哈特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导言”中,援引下述罗巴克的话作为结语:“在对待所有政治和道德论题的方式方面,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引起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思想习惯焕然一新,整个政论界大都不知激励来自何处,却充满了新精神。”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虽是一本伦理或法律类专业书籍.但其在书中提出的基本原理,及其对基本原理的引申性分析.建构了早期的效用主义经济学说的基础。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英国哲学家、法律改革家。生于伦敦一个中产家庭,1760年,进牛津皇后学院学习哲学与法律,3年后获得学士学位;1767年,在林肯律师学院学习并取得出庭律师资格;1785年,游历欧陆,投身法政实践;18世纪90年代,致力于全景式监狱的设计与建造计划;1832年6月6日,逝于伦敦。他的代表著作有:《政府片论》(1776年)、《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789年)、《论一般法律》(1782年)、《审判证据基本原理》 (1812年)、 《激进改革方案》(1819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