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5 16:48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义务是从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他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道德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因而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在阶级社会中,道德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各个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义务的多样性,道德义务与政治义务、法律义务不仅在内容上不同,而且实现的形式也不相同。政治、法律义务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发生作用,拒绝尽这种义务,会受到相应的纪律或法律的追究。道德义务虽然也受外在的社会舆论的约束,但主要靠人们内心自觉的信念。
无产阶级的道德义务,是根据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提出来的,它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无产阶级的道德义务要求把履行对阶级、民族、国家的义务放在首位。对于共产主义者来说,道德义务不只是外在的要求和职责,更重要的是为共产主义事业而斗争的内心需要和高度自觉。
【词语】:道德义务
【释义】: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
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贯串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社会公德、婚姻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等。它通过确立一定的善恶标准和行为准则,来约束人们的相互关系和个人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并与法一起对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起保障作用。有时专指道德品质或道德行为。
①“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
②不要报酬的:义务咨询|义务劳动。
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应该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也指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
在西方,古希腊 哲学家 德谟克利特最早从伦理学角度提出义务范畴,并把义务和行为的内在动机联系起来。中世纪经院神学家也讲义务,并把它说成是由上帝的意志规定的。近代德国哲学家I.康德把义务看作是伦理学的中心范畴,认为义务是从先天的“善良意志”发出的“绝对命令”。康德所建立的伦理学,被称为义务论伦理学。在哲学上持唯物主义观点的伦理思想家,一般都反对把义务说成是由上帝意志或理性本身规定的,他们从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需要来理解义务,有的认为义务就是既要满足自己需要,又照顾别人需要的一种自我克制。但由于他们不能正确认识人的社会本性,因而对义务不能作出科学的解释。
在《后汉书》中记载这样一个案例,桥元任齐国丞相时,一孝子为父亲报仇而杀了人,被囚于狱中。桥元得知此事,为其孝行所感动,欲将其释放。但主管此案的县令路芝依法论罪把杀人犯处死了,桥元一气之下便将县令杀害,理由是县令为官酷暴。此案实在耐人寻味,依法办案的县官成了罪犯,被处以死刑,而杀人犯却成了应受宽恕的孝子,受到同情。在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上,人民明显的把情感的砝码加到了道德的一边。
还有一案,在民国时期,烈女施剑翘的父亲参加直奉战争,不幸被孙传芳所俘,孙传芳残忍地杀害了他。二十岁的文弱女子施剑翘立志报仇,精心策划,终于于1935年在天津将孙传芳击毙,然后从容自首。当时的社会舆论无不同情她的行动,一些社会名流如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等纷纷联名上书,要求法院赦免她的罪行。看来道德高于法律的传统一直在中国根深蒂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