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

更新时间:2024-10-10 09:23

法院指定的个人银行,负责执行法院的对一桩遗产的处理决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请求者为止。当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或没有指定执行人时,或者当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法院指定。

简介

遗产管理人[英] the legacy caretaker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这表明,凡存有遗产的人,都是遗产保管人,都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 被继承人死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遗产所在地或全部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这时的遗产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实际情况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负责保管比较妥当。

职责范围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 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二)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 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相关案例

2022年5月11日下午,安宁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王某某诉安宁市民政局、第三人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及安宁市民政局诉张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两案依法进行了合并宣判,判令由张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政局支付购房尾款80000元;同时,由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政局协助张某某、王某某办理安宁某小区某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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