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0 16:39
遣刑,亦称“发遣”。清代将罪人发遣到边远地区安置,官吏发送到新疆和边远地区当差的刑罚。较流刑为重。发遣地多在吉林、黑龙江、伊犁等处。犯人被均匀安插,或当差为奴,或种地,或在铅铁厂效力。视其表现,如能悔改,则确定年限,准其入册为民,亦可回籍。不服管教及脱逃被抓获者,按其原有罪行轻重,或用正法,或行枷责。1910年(宣统二年)公布施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将其规定为五刑(罚金、徒、流、遣、死)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