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3-13 12:09
邓伟根,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广东佛山人,1988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研究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广东省江门市委副书记、市长(正厅级)。
1981.09-1985.09,暨南大学企业管理系工业经济专业学习
1985.09-1987.11,暨南大学企业管理系工业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87.11-1988.12,暨南大学企业管理系工业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
1988.12-1991.07,暨南大学企业管理系教师、助教
1991.07-1995.02,暨南大学企业管理系讲师、副教授、教授、校长助理、产业办主任(其间:1988.12-1992.01暨南大学企业管理系工业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3.04-1995.02挂任佛山顺德市市长助理)
1995.02-1995.08,佛山顺德市市长助理
1995.08-1995.11,佛山顺德市委常委
1995.11-1999.10,佛山顺德市委常委、北滘镇委书记
1999.10-2000.02, 佛山顺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北滘镇委书记
2000.02-2000.05, 佛山顺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容桂镇委书记
2000.05-2003.01, 佛山顺德市委常委、容桂镇委书记
2003.01-2003.08, 佛山市高明区委副书记、副区长
2003.08-2004.11, 佛山市高明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4.11-2005.01, 佛山市高明区委书记、区长
2005.01-2007.01,佛山市高明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01-2007.02,佛山市副市长、高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02-2010.06, 佛山市副市长
2010.06-2010.09, 佛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南海区委书记
2010.09-2014.09, 佛山市委常委、南海区委书记
2014.09-2015.02,江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5.02-2017.04, 江门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7年4月,经广东省委批准,江门市委副书记、市长邓伟根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5月,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邓伟根辞去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邓伟根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终止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17年10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门市委原副书记、江门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邓伟根(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7年11月,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对江门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邓伟根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邓伟根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他人安排的打高尔夫球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晋升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长期无偿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车辆;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邓伟根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淡漠,经济贪婪,道德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邓伟根开除党籍处分;经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江门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8月20日消息,日前,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邓伟根(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伟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邓伟根,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5年至2017年,被告人邓伟根在担任顺德区委常委、高明区区长、高明区委书记、佛山市副市长、南海区委书记、江门市委副书记、江门市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获取工程项目、变更土地性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