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56
邓崎琳,男,1951年11月生,湖南津市人。197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1975年10月武汉钢铁学院冶金专业毕业,任武钢炼钢厂车间工艺技术员、冶炼工长、总工长、炼钢车间副主任、主任、生产科科长、副厂长。
1986年任第2炼钢厂厂长(1987年晋升为工程师)。
1992年04月任武钢集团公司生产部部长。
1992年07月任武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5年04月任武钢集团副总经理(1995年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1999年04月任武钢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1999年晋升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01年08月任武钢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兼任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4年12月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5年01月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9年02月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
2013年07月至2015年06月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5年8月2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邓崎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第十六号公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邓崎琳的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2016年1月8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邓崎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妨碍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多占住房,违规领取奖金,长期占用宾馆客房供个人使用;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进行权色交易。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
邓崎琳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和中央管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邓崎琳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邓崎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12月,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邓崎琳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邓崎琳利用担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月1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受贿一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崎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邓崎琳利用担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业务开展、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39.771588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邓崎琳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邓崎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邓崎琳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7年5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受贿案,对被告人邓崎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以及邓崎琳家属自愿代为退缴的款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邓崎琳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邓崎琳利用担任中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武钢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个企业拓展业务、承揽工程以及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 539.771 588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崎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邓崎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曾获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