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6 16:29
邓真晓,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籍贯、出生地安徽长丰,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省亳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历任长丰县朱集乡政府秘书,长丰县杨公镇政府统计员,长丰县金岭工业小区项目科科长,长丰县三和乡党委宣传委员(副科)(1995.02-1996.09先后挂任长丰县三和乡徐洼村、土楼村党支部书记);合肥市委组织部干部培训处干部,合肥市东市区委常委(公选);合肥市东市区(瑶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明光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合肥市瑶海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合肥市瑶海区委副书记;合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城管局局长;庐阳区委副书记、区长;临泉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14年09月任临泉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6年02月任临泉县委书记;
2018年07月任阜阳市委常委、临泉县委书记;
2021年03月任亳州市委副书记;
2021年07月任亳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21年08月任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中共十九大代表,十届、十一届安徽省委委员,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2022年11月28日,安徽省纪委监委通报,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邓真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2月27日下午,亳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接受邓真晓辞去亳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请求。
2023年11月14日,安徽省纪委监委通报,日前,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省委原委员、亳州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邓真晓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邓真晓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辜负组织信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忘乎所以,大搞官商勾联,违规接受宴请,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纵容不法商人插手干部人事工作,干预插手财政资金使用;私德不修,品行不正;甘于接受“围猎”,公然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为追求个人政绩,擅权妄为、我行我素,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
邓真晓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安徽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邓真晓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安徽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亳州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对邓真晓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待召开省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2023年12月6日上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亳州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邓真晓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20年,邓真晓利用其担任临泉县委书记、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临泉庐阳现代产业园区党工委第一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调整项目规划、获得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124.597193万元,其中未遂人民币1548.59887万元。2016年至2017年,邓真晓在临泉县土地出让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超规模出让土地、文旅项目捆绑商住用地及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等方式出让土地,致国有土地资产损失人民币3.59872亿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邓真晓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邓真晓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
2023年12月25日,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合肥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省纪委关于邓真晓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邓真晓开除党籍处分。
2024年9月3日上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亳州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邓真晓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邓真晓利用其担任临泉县委书记、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临泉庐阳现代产业园区党工委第一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调整项目规划、获得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124.597193万元,其中未遂人民币1548.59887万元。2016年至2017年,邓真晓在临泉县土地出让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超规模出让土地、文旅项目捆绑商住用地及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等方式出让土地,致国有土地资产损失人民币3.59872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真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邓真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