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2-25 14:38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郑州市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郑州市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

2018年9月30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胡荃为郑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新伟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组织机构

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13个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郑东新区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3个(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

办公厅内设7个处:秘书处、人事处、行政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宣传处、文电处、接待处。

现任领导

主任

周富强

副主任

蔡红、孙黎、宋书杰、蒿铁群、 周亚民、朱河顺、宋洁、魏东

巡视员

王广灿(一级巡视员)、赵新中(一级巡视员)

秘书长

李芳

地理位置

郑州中原路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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