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4 17:50
郑洪,男,汉族,1955年5月生,重庆江津人,中央党校研究生,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1976年5月参加工作,197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8月被开除党籍)。曾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1976.05-1978.02 四川省江津县吴滩区委副书记
1978.02-1981.03 四川省江津县现龙乡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1.03-1982.06 四川省江津县石门区委副书记、书记
1982.06-1984.02 四川省江津县委常委、石门区委书记
1984.02-1986.03 四川省江津县委常委、共青团县委书记
1986.03-1987.03 四川省江津县委常委、副县长
1987.03-1992.08 四川省江津县委副书记(其间:1987.07四川大学党政干部基础科专业大专自考毕业;1990.12西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大专自考毕业)
1992.08-1993.08 四川省重庆江津市委副书记
1993.08-1997.06 四川省大足县委书记(1992.09-1994.12四川省委二党校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1995.09-1996.07中央党校第十二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06-1997.12 重庆市大足县委书记
1997.12-2000.12 重庆市合川市委书记(1995.09-1998.07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2000.12-2001.02 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
2001.02-2001.12 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1.12-2008.01 重庆市九龙坡区委书记
2008.01-2008.03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九龙坡区委书记
2008.03-2012.11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2.11-2015.12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市总工会主席
2015.12-2018.01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市总工会主席
2018.01-2018.04 重庆市总工会主席
2023年3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原副书记郑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8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总工会原主席郑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郑洪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性原则,违背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决策部署,将党和国家的荣誉私相授受;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打高尔夫球活动,违规组织公款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道德败坏;毫无纪法意识,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郑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洪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9月2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重庆市总工会原主席郑洪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郑洪作出逮捕决定。
2024年1月25日通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重庆市总工会原主席郑洪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郑洪,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郑洪利用担任重庆市合川市委书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重庆市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原担任重庆市合川市委书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书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0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郑洪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郑洪利用担任重庆市合川市委书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书记、区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重庆市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郑洪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4万余元。
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郑洪利用其退休前担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69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郑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郑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郑洪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