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19
郝春荣,女,汉族,1963年4月出生,山东烟台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曾任辽宁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
1980年10月至1983年08月,辽宁省辽阳市卫生学校学习;
1983年08月至1985年09月,辽宁省辽阳市卫生学校团委干事、副书记;
1985年09月至1989年04月,辽宁省辽阳市卫生局团委副书记;
1989年04月至1990年02月,辽宁省辽阳市卫生局团委书记;
1990年02月至1992年11月,共青团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1989年05月至1991年02月,辽宁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函授大学学习);
1992年11月至1994年05月,共青团辽宁省辽阳市委书记;
1994年05月至1996年02月,辽宁省辽阳市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辽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6年02月至1997年11月,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副区长(正县级);
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委常委、副区长(正县级);
1999年12月至2000年10月,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0年10月至2000年11月,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委副书记、区长,辽阳市太子河区开发带管委会主任;
2000年11月至2001年01月,辽宁省辽阳市委常委,太子河区委副书记、区长,辽阳市太子河区开发带管委会主任;
2001年01月至2003年01月,辽宁省辽阳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
2003年01月至2003年04月,辽宁省辽阳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3年04月至2008年05月,辽宁省辽阳市副市长(其间:2006年03月至2006年07月,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8年05月至2012年04月,辽宁省辽阳市委常委、副市长(2008年03月至2010年01月,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经济学〈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12年04月至2014年03月,辽宁省朝阳市委副书记;
2014年03月至2016年09月,辽宁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6年09月至2016年10月,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6年10月至2018年01月,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8年01月至2018年02月,辽宁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盘锦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8年02月至202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第十二届、十三届辽宁省委委员。
2022年3月2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辽宁省副省长郝春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4月19日,大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郝春荣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郝春荣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郝春荣的代表资格终止。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决定免去郝春荣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郝春荣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郝春荣的代表资格终止。
2022年9月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郝春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郝春荣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长期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官不廉,亲清不分,贪欲膨胀,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郝春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郝春荣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十三届辽宁省委委员职务,终止其辽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9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郝春荣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郝春荣作出逮捕决定。
2023年3月2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郝春荣受贿一案。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21年,被告人郝春荣利用担任中共辽阳市太子河区委副书记、太子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辽阳市委常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朝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共盘锦市委副书记、盘锦市人民政府市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划拨、工程承揽、事项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3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郝春荣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郝春荣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郝春荣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3年5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郝春荣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郝春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郝春荣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1年,被告人郝春荣利用担任中共辽阳市太子河区委副书记、太子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辽阳市委常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朝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旅游局局长,中共盘锦市委副书记、盘锦市人民政府市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供给、工程承揽、行政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83万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春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郝春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