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损失

更新时间:2023-05-29 07:18

部分损失,是指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特殊情况后尚未完全失去原来的使用价值的状态。在海上保险中,部分损失按其引起损失的原因可分为两类:①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直接遭受到的物质损坏,这类损失称为单独海损。②事故发生以后,因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而产生额外费用所引起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损失(费用和牺牲)、特别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等,保险人是否对这些损失负责,取决于保单中保险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且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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