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祥

更新时间:2024-04-15 00:42

郭永祥,男,汉族,1949年2月生,山东临邑人,197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高级政工师。曾任四川省文联主席。

人物履历

1972.12-1973.08胜利油田孤岛指挥部作业27队工人。

1973.08-1974.10胜利油田孤岛指挥部宣传部宣传干事。

1974.10-1984.12胜利油田党委办公室秘书、副科长。

1984.12-1990.08胜利油田党委调研室副主任、主任 (其间:1984.04-1986.10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政干部基础专业学习)。

1990.08-1992.1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处长。

1992.1l-1998.07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研究室副局级研究员、副主任(其间:1992.08-1994.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07-2000.0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主任。

2000.01-2000.10四川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其间:1997.09-2000.07中央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10-2002.05四川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常委办主任(正厅级)。

2002.05-2002.12四川省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常委办主任。

2002.12-2003.08四川省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常委办主任。

2003.09-2005.03四川省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2005.03-2006.01四川省委常委、秘书长。

2006.01-2007.05四川省委常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07.05-2008.01四川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08.01-2013.02四川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09.02-2014.04四川省文联主席。

担任职务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四川省委委员,四川省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3年06月,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消息,四川省文联主席郭永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移送司法

2014年04月,中共中央纪委对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郭永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子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道德败坏。

郭永祥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郭永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5年03月23日,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5年7月22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郭永祥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6.5075万元。

截至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郭永祥被相关部门调查,郭永祥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差额部分中的人民币3706.4936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检察机关认为,对郭永祥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郭永祥作了最后陈述,他说:“起诉书指控我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是客观事实,我的犯罪行为对党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我会老老实实地接受法庭的审判,认罪服法。”“我要表示深深的忏悔。”“感谢宜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坚持人性化办案、文明办案。恳求司法机关能对我从轻处理!”

案件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5年10月13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永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郭永祥受贿的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永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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