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4 13:50
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福建德化人。大学文化,1977年6月参加工作。
福建师范大学政教系政教专业毕业,
1992年7月11日,任南平地委办综合科科长;
1992年12月15日,任南平地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4年5月25日,任南平地委副秘书长;
1994年11月26日,任南平地委办公室主任;
2002年1月24日,任顺昌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正处);
2002年5月10日,任顺昌县委书记;
2002年5月21日,免去南平市副秘书长、市委办主任;
2002年8月1日,任南平市常委,武夷山市委书记;
2011年6月24日,免去南平市常委、委员、武夷山市委书记;
2011年8月11日,任省农业厅副厅长;
2014年7月29日,免去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在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指导下,福建省纪委对省农业厅副厅长郭跃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郭跃进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0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福建省农业厅原副厅长郭跃进(副厅级)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因涉嫌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9月17日由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月29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27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经我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8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月17日由宁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福建省纪委对省农业厅副厅长郭跃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郭跃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郭跃进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跃进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8年7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跃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郭跃进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及六张购物卡,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郭跃进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