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卫生局

更新时间:2023-12-23 18:08

根据《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成机编[2001]15号)和《中共都江堰市委、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江堰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都委发[2001]46号)设置都江堰市卫生局。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将药政、药检职能交成都市药品监督局都江堰分局;

1、药品管理法规、规章监督实施的职能;

2、制订有关药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的职能;

3、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查处假劣药品的职能;

4、审查新药、进口药品和药品广告内容的职能;

5、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职能。

(二)划入职能

1、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2、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卫生局对行业进行管理。

(三)转变职能

1、将化妆品经营卫生注册登记证审核改为备案;

2、将对放射性工作场所新、改、扩建工作实施预防卫生审查改为备案;

3、取消药品使用单位《购药证》审批;

4、取消一级医院等级评审审批;

5、取消外埠食品卫生许可;

6、取消个体医生申请开业考试核准;

7、将中医医疗广告审查与医疗广告审查合并;

8、将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登记证审核改为备案。

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省实施意见及有关规章、标准和技术

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药物政策,拟订我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订实施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及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

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置信息。

(九)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起草我省实施意见,拟订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

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十二)组织制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国家和我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

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有关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川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

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省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

具体工作。

(十七)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都江堰市卫生局设5个职能科室和局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一)都江堰市卫生局办公室

1、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和重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局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重要活动的安排;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卫生宣传及综合治理、安全消防、绿化、日常事务等工作。

2、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卫生事业费的预、决算工作;指导全市卫生系统财务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专用票据收发办理、医疗减免及督促执行卫生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完成局机关财务工作。

3、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目标任务下达和检查实施等工作。

(二)都江堰市卫生局人事科

1、负责全系统的人事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任免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在职、离退人员、劳动工资、离退休管理和市级卫生单位的老龄工作;负责全系统人员、工资年报统计工作。

3、指导参与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4、负责组织、人事部门条线上的拨尖人才、知识分子、青年干部培训、干部选拔、人才兴市工程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三)都江堰市卫生局医政科

制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医疗机构的国家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负责全市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的审批手续,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办理规定范围内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执业准入的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质量、服务质量;负责全市医疗急救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输血工作,负责临床用血质量的管理;负责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和行政处理;负责医学会、卫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及医学科研工作;负责全市临床药学和药品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企事业所办医疗机构的社会化工作;负责全市乡村一体化组织管理工作。

(四)都江堰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疾病控制科(保留法制科牌子)

1、制定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有关专业技术服务的实施监督;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和全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卫生部分的组织和实施;统筹协助健康教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孕产妇系统管理、儿童系统管理、卫生系统妇女工作。制定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性疾病、地方病的防治规划、方案、措施及技术规范。负责制定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卫生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定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地方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预防接种、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计划管理,协助政府和组织防疫机构对重大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承办市重点疾病领导小组和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环境质量认证工作。

2、负责辖区内卫生法制工作,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卫生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负责组织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参与卫生执法检查;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卫生行政监督制度;纠正违法、不正当的行政行为;负责组织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报批工作;办理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都江堰市卫生局中医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中医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专科)、中西医结合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中医的科研教育工作。承担三年内创全国农村中医先进县(市)工作。

卫生局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负责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领导卫生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体组织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人员编职

都江堰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局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中层干部职数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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