菹醢

更新时间:2023-05-27 15:12

菹醢为古代酷刑。把人剁成肉酱。传说此刑滥觞于上古时代两个最著名的暴君桀和纣。汉以后,历代正刑中再不见“菹醢”之名,但此刑实际并没有真正被废除。比如在曹魏、汉法的三族之刑有时也被用来惩罚那些“谋反大逆”者,但事出于临时,不著律令。

刑罚概述

菹醢(zū hǎi)

聂政之姊不避菹醢之诛,以扬其弟之名。

伍子逢殃兮比干菹醢,与前世而皆然兮。——《楚辞·涉江》

历史记载

有关菹醢之刑的记载主要见于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据《礼记·檀弓》,孔子的学生中,那位“忠而好勇”的子路卫国被杀,并被“醢之”。孔子得知消息后,马上叫人把放着的肉酱都覆盖起来。《左传·庄公十二年》载,在宋弑君作乱的南宫万和猛获失败后分别逃往陈和卫,但在宋人的请求下又被陈、卫送回,结果被宋人“皆醢之”。《襄公十九年》载,齐庄公即位之后,少傅夙沙卫“奔高唐以叛”,不过最终还是被庄公捉住“醢卫于军”。《汉书·黥布传》载,刘邦因有人告发梁王彭越谋反而将其诛杀,并“盛其醢以遍赐诸侯”。传到了淮南,淮南王黥布正在打猎,“见醢,因大恐”。凡此种种,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此刑的目的之一在于使他人感到害怕,如《礼记郑玄注所说:“醢之者,示欲啖食以怖众。”一是此刑往往是对反叛者的惩罚,如《汉书颜师古注所说:“反者被诛,皆以为醢。”

菹醢起源

屈原离骚》中说:“后辛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长。”又有:“不量凿而正枘兮,固前脩以菹醢。”王逸注:“菹醢,龙逢梅伯是也。”意思说屈原这句话是指夏末大臣关龙逄和商代贵族梅伯分别被夏商纣菹醢。桀菹醢关龙逢,他书不言,惟见王逸此注。王逸:是东汉人,所言当有依据。纣菹醢梅伯之事又见于《吕氏春秋·行论篇》:“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杀鬼侯而脯之,以礼诸侯于庙。”据东汉高诱的注,梅伯和鬼侯都是纣的诸侯。梅伯觉得鬼侯的女儿长得很美,劝纣取之,纣却听信了妲己的谮言,说是不漂亮,结果“醢梅伯,脯鬼侯”。这里提到的脯刑醢刑相近,区别在于醢是剁成肉酱,脯则是晒成肉干

发展过程

从史料看,菹醢作为官方正刑明确见诸律令,是在西汉。《汉书·刑法志》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意思是:罪当灭三族的,罪犯本人都要先刺面割鼻,砍断左右趾,再用荆条抽打致死,割下脑袋悬挂起来,最后在大庭广众之下剁成肉酱。这便是当时的极刑。据说“夷三族”起于秦商鞅立法,汉承秦制,保留了下来。不过据《史记·李斯列传》,李斯最终是具五刑,“腰斩咸阳市”,“而夷三族”。这里没有提到菹醢。似乎在最后一条上,汉与秦有些不同。据《汉书·高后纪》载,汉惠帝曾因汉法的夷族之刑太残酷而想要废除,只是“议未决而崩”,最终由吕后下诏废除。尽管如此,作为极刑之罪的名目,“菹醢”二字实际已烙在了人们记忆的深处。比如《汉书·吴王濞传》载胶西王刘印参与叛乱失败后说:“敢请菹醢之罚”。

晋书·刑法志》曰:“及魏国建,傍采汉律,定为魏法。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污水溺毙),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新唐书·刑法志》中有这样一条记载:“剧贼高玉啖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从“公卿议请为菹醢”这句话看,此刑在唐朝虽也“不在律令”,但作为非常之刑,有时也可用来惩罚那些罪大恶极者,尽管在这条记载中,吃人数千的高玉最终只是被“杖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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