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8:41
采场是指矿井下生产的现场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直接大量采取煤炭的场所。可指正在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也可指生产采区。
用来直接大量采取煤炭和其他矿石(例如:石灰岩)的场所,称为采场。非煤矿山大多都是采取采场采矿法,一般采场的开拓按照矿脉的走向和宽窄采幅布置设计开采,长20-100米不等,采场两边为行人通风天井,每个采场底部巷道间隔5米留设放矿漏斗,每个采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安全行人出口。
第一条:加强采场管理重点要抓好采场地质工作、采场设计、采场计划、回采作业、采场验收五个主要环节的管理。
第二条:采场地质与测量工作
(一)采场地质与测量工作必须满足采场设计、回采作业与安全、储量管理以及损失贫化管理的要求。
(二)生产探矿必须提供满足采场设计所必须的地质资料。一般应包括采场地质图件、储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标出相邻采场、采空区等已施工井巷工程;文字说明应包括: 矿体(矿块、 矿脉群) 产状、品位、赋存规律、含矿系数、矿岩性质、构造、断层、破碎带特征、矿化与围岩地质特征等。
(三)提供的采场地质储量级别一般应达到 111b(B 级)及其以上,复杂矿体可以用 121b(C 级)。
(四)应严格按有关规程作业,及时进行编录,取样、采场测量, 采场矿量、 分层矿量的测算以及与出矿统计核验,及时编制采场分层(进路)编录图,指导采场探矿找边和下一分层 回采(溶浸)作业。
(五)执行地矿事业部管理有关矿石贫化、损失率和储量管理规定,做好采场贫化、损失率、储量变化的统计与计算以及储量注销工作,分析总结,建议提出采场降低贫化、损失率以及提高出矿品位的措施。
(六)生产探矿所提供的采场地质资料,必须经过企业生产技术部门的审核。对生产探矿结果与原地质勘探、补充勘探及基建探矿结果(如产状、储量、矿岩稳固性等)出现明显差异的情况下,由企业组织审核批准,对影响矿井整体生产的,报地矿事业部备案。
(七)采场生产探矿资料必须在编制年度采掘技术计划前提交。
(一)采场设计是指矿井采场施工单体设计,所有采场都必须有设计。设计必须在矿山设计的采矿方法、中段(块段)整体设计以及经过审核(批)的生产探矿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采矿方法如有变更需报告原设计批准单位同意。
(二)采场设计主要内容
1. 简述矿体(矿块、矿脉群)的地质概况和相邻采场 (采空区)的情况;
2. 布置采准工程和确定采场构成要素;
3. 采准工程要满足采场通风、运输、充填、行人、淋浸等生产环节以及安全防护有关规程的要求,应尽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
4. 确定回采工艺,较大的采场要有爆破设计;
5. 确定采场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作业循环图表(包括地测工作);
6. 技术组织措施、安全防护措施、降低损失贫化措施;
7. 确定技术经济指标。包括采矿强度、直接工效、台班工效、损失率、贫化率、浸出率、主要材料消耗和能源消耗;确定主要工程量,包括采准工程、切割工程及砼工程量等;
8. 确定相邻矿房、矿柱及相邻矿体回采和采空场处理方案;
9. 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表格、文字说明。采场设计图纸应有纵剖面、横剖面、水平投影图(包括施工大样图) 、表格应包括设备一览表。矿石储量小于 1000 吨的采场,上述内容可适当简化,但必须满足正常的安全回采和技术管理要求。
(一)加强采场计划管理是保证矿井均衡生产的前提,列入采掘计划的采场应包括生产采场和备用采场。
(二)没有设计的采场不得列为计划采场,不得施工。
(三)采场一经动用,回采作业必须按计划连续进行。一般采场停采以及动用备用采场必须经生产计划部门批准同意,对矿井生产影响较大的采场,由企业组织审查批准。
(四)一般不得动用计划外采场,除特殊情况外,并经采掘计划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