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2 18:34
释奴(al—Mawali)是伊斯兰国家对获得人身自由的奴隶的称谓。源自阿拉伯文,意即被释放而脱离了奴籍的人,或获得人身自由的前战俘。释奴在伊斯兰教发展史上,尤其是在文化、学术领域作出了很大贡献。
7世纪伊斯兰教出现前,阿拉伯半岛北部已出现奴隶制经济的萌芽,部落战争中战败的弱小部落成员及负债无力偿还的城市贫民常被蓄为奴隶,形成人身依附关系(称为瓦拉关系)。此外,还有许多奴隶市场,拍卖从世界各地贩来的外族奴隶。伊斯兰教创传后,提倡穆斯林在安拉面前一律平等,鼓励赈济贫民、善待奴隶、释放奴隶,这被视为善行,可以赎罪。这种社会平等主张对奴隶和被压迫者有很大的号召力,早期的信徒中有许多人原为奴隶和贫民,为争取自由而信教。
这种社会主张曾使古阿拉伯奴隶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蓄奴制并未自行解体,反而因对外扩张而加剧。四大哈里发时期(632~661)和伍麦叶王朝时期(661~750),在对外扩张的战争中被征服的各地的居民大批被蓄为奴隶,成为阿拉伯将士的战利品。伍麦叶时代,社会已分化为4个等级,居首位的是作为统治者的阿拉伯人,奴隶为最卑贱的第四等级,在伊斯兰教初期,就出现过释放奴隶的事例。统一阿位伯半岛后,不再容许将信教的阿拉伯人收养为奴。后来随着外族奴隶人数的增多,阿拉伯士兵同外族女子通婚日渐普遍,传统的血缘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教法对释放奴隶作出了不少规定,释放奴隶的现象也日见增多。
例如,作为奴婢蓄养的女奴一旦同奴隶主生有子女,便改称“孩子的妈妈”,其地位亦略有改善,主人不得再将她出卖或赠予他人,待主人死后,她便获得自由。但所有因各种原因而获释的奴隶,同奴隶主之间仍保持有某种名份关系,称为“瓦拉关系”,意即释奴在名份上仍隶属于释放者。释奴的名字前仍需冠以主人或隶属部落的名称,以示原有的依附关系。释奴死后,如无继承人,释奴者有权继承其遗产。信教的释奴虽为自由人,其社会地位仍远远低于阿拉伯贵族。
释奴中一部分人的文化素养高于游牧的阿拉伯人,甚至圣门弟子也多为文盲。到了再传及三传弟子的时代,著名学者中阿拉伯人固然不少,但大多数则是释奴或其子孙后代,其中尤以波斯人居多。早期著名的经注学家、圣训学家、法理学家、伊斯兰哲学家,多为波斯释奴。
据埃及著名学者艾哈迈德·爱敏在其《阿拉伯一伊斯兰文化史》中所记,在麦地那,最博学、最精伊斯兰律法者当首推苏莱曼·叶沙尔,其父为穆罕默德之妻梅蒙娜的释奴。伊本·马立克之师——著名学者拉比尔亦出身于释奴之家。麦加学者穆贾希德·哲布尔,原为麦赫祖姆家族的释奴,师承著名经注学家伊本·阿拔斯,以擅长古兰经注著称于世。伊本·阿拔斯的另一弟子伊克迈勒,也是他的释奴。
库法的著名黑人学者赛德·祖拜尔,系俄里拜家族的释奴。巴士拉著名学者、圣训学家哈桑·巴士里,原为栽德,本·萨比特的释奴。埃及著名学者耶济德·哈比布,系柏柏尔释奴,曾任埃及总教,法执行官。到阿拔斯时代,由于各地已阿拉伯化、伊斯兰化,外籍释奴与阿拉伯人的界限日趋淡漠,释奴对伊斯兰文化的贡献已汇入总体伊斯兰文明之中而难以分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