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0 12:13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的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总则包括: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
(四)审定涉及全办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办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七)审定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的职能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市发展改革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农办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分管副主任和相关部门的提议确定,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副主任组织相关部门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主持。议题由分管副主任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方可进行表决。
(六)作出决定。主任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任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单位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主任审定,由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九条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副主任必须到会,如分管副主任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一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副主任应及时报告。
决策公开
第十二条本办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