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2 09:41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十二、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决定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十三、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六、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七、宪法、法律授予的其它职权。
(共58名,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中平(女)、王勇、王玉祥(满族)、王合清、毛玉树、邓明鉴、邓信德、邓炳国、付子堂、代伟华、白庭学(土家族)、皮晓青(女)、向先全、刘云艳(女)、刘忠诚、刘春焱、杜卫东、李天安、吴江林、但彦铮、邹钢、张敏、张丁非、张良皓、张宗清、张晓涛、张继军、陈志猛、陈忠荣、林育均、胡继明、胡崇理、南小冈、姚红(土家族)、贺学均、袁天长、贾天平、黄华、龚勃、商文江、梁国鲁(土家族)、屠锐、喻体金、舒立春、鲁磊、曾礼、管洪、廖涛、谭建旗(土家族)、熊萍(女)、戴季宁、魏沙平、魏福生、孙启福、李洪亮、辛世杰、陈胜才、唐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