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品牌学会

更新时间:2024-04-08 11:40

重庆市品牌学会(Chongqing Brand Association,简称CBA)于2008年11月27日在重庆成立,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渝民 社证字第876 号)和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批准成立的全国首家省级品牌学会。

学会简介

重庆市民政局(渝民 社证字第876 号)和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批准,全国首家省级品牌学会——重庆市品牌学会于2008年11月27日在重庆成立(Chongqing Brand Association,简称CBA)。

用“1、2、3、4、5”五个数字可以概括学会基本情况:

“1”指一个定位,即“社会各界联系品牌管理产学研的桥梁纽带”;

“2”指两大目标,即构建品牌学学科体系和统筹宏微观品牌发展;

“3”指三大功能,即特有功能——创新品牌科学理论,整合功能——促进自主品牌发展,超越功能——塑造品牌价值观念;

“4”指四类业务,即品牌决策咨询、品牌会展培训、品牌书刊编辑、品牌科学知识普及;

“5”指五种资源,即专家、高校、企业、政府、媒体五种资源的合纵连横。 学会是由从事品牌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咨询培训、实践应用和其他相关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和学术性的社团组织。学会实行以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为主体,相关会员群体为依托,学会办公室(秘书处、财务室)、学科专业部、书刊编辑部、培训中心、咨询策划部等为日常工作部门的组织构架。学会秘书处设在高校品牌科学研究所内。

学会领导

2023年12月23日,重庆市品牌学会第三届会员大会暨换届选举大会在永川科技创新中心举行,选举产生了重庆市品牌学会第三届监事会(5人)、理事会(53人)、常务理事会(17人)组成人员及领导机构。

全国品牌社团组织联席会秘书长、重庆文理学院中国特色品牌建设研究协同创新团队负责人张锐教授当选为重庆市品牌学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廖成林教授当选为常务副会长,张燚、邵兵家、姚琦、向帮华教授当选为副会长,王红君教授当选为秘书长。监事会推举宾春余为监事长,肖端、李章虎为副监事长。大会表决,任命韩昆为执行秘书长,任命韩永青、杨翩翩、廖静怡、刘进平、余莉、李俊卿、沈帮炉为副秘书长。会议还表决任命了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宾春余、尚晓鸣、何支涛等8名同志为重庆市品牌学会品牌服务专家团资深专家,余莉、古怀亮、韩昆等15名同志为重庆市品牌学会品牌服务专家团常任专家。

业务活动

学会旗下主要业务或活动包括品牌学理论及应用研究、中国品牌科学发展高峰论坛、自主品牌接力活动、品牌重庆战略推进联盟、品牌重庆展览馆(数字、实物)、品牌重庆丛书、品牌企业丛书、品牌科学知识普及读物、《品牌重庆》栏目(重庆电视台)、品牌管理产学研基地、品牌经理人实训实习基地、品牌科学知识普及示范基地、品牌管理培训、品牌咨询、品牌服务项目托管、重庆文化创意产业产学研联盟、品牌管理师分会等。

学会宗旨

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活动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本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原则和“立足重庆,面向西南,走向全国”的定位,勇于实践、勇于探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品牌学理论及应用方法,为繁荣品牌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咨询培训和应用实践做出自己的贡献。

业务范围

经市民政局核定,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四个方面。具体包括品牌学理论及应用研究、中国品牌科学发展高峰论坛、自主品牌接力活动、品牌重庆战略推进联盟、品牌重庆展览馆(数字、实物)、品牌重庆丛书、品牌企业丛书、品牌科学知识普及读物、《品牌重庆》栏目(重庆电视台)、品牌管理产学研基地、品牌经理人实训实习基地、品牌科学知识普及示范基地、品牌管理培训、品牌咨询、品牌服务项目托管、重庆文化创意产业产学研联盟、品牌管理师分会等。

合作媒体

重庆市品牌学会网、品牌重庆网、中国经济出版社、课堂内外杂志社、新财经杂志社、重庆文理学院学报、品牌重庆丛书、品牌企业丛书、重庆电视台《品牌重庆》栏目(在建)等。利用媒体优势全方位传播自主品牌,推动自主品牌发展壮大。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重庆市品牌学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Bra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BA。

第二条 重庆市品牌学会是一个从事品牌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学术性和务实性相结合的群众团体。它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品牌工作,包括宣传、普及品牌学知识,培养品牌学人才,协助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品牌战略规划,制订品牌策略,为实现地区品牌建设和企业自主品牌战略的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是由从事品牌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咨询培训、实践应用和其他相关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地方性和学术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活动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本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原则和“立足重庆,面向西南,走向全国”的定位,勇于实践、勇于探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品牌学理论及应用方法,为繁荣品牌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咨询培训和应用实践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重庆文理学院。地址为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邮编4021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高校、企业、政府及社会各界有志于品牌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咨询培训和实践应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

(二)组织并开展学术交流、学术研究,为促进品牌学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服务;

(三)通过各种方式为社会各界培养和培训品牌学方面的各级各类人才;

(四)以各种方式为国家、地区、城市、产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品牌战略的深入推进,提供理论、决策和咨询策划支持,发挥“思想库”的作用;

(五)收集国内外品牌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动态,积极发展横向联系,加强与兄弟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协作,并提供有效的相关信息;

(六)举办学会会刊,积极组织品牌学专著、培训教材、畅销图书和宣传资料的编撰,为普及品牌学知识和不断提高品牌学理论研究水平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品牌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咨询培训和实践应用的社会组织,自愿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凡积极从事品牌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咨询培训和实践应用的个人,赞同本会章程,自愿申请,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欲成为本会个人会员,须另履行个人入会手续;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交流活动;

(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学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档案、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荣誉会员认定:

(一)对品牌学发展或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享受荣誉会员的待遇;

(二)对品牌学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品牌学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享受荣誉会员待遇。

第十二条 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学会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可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各类专业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咨询、交流活动;

(四)团体会员有优先获得学会帮助其解决品牌难题的权利;

(五)团体会员有优先或免费获得学会有关服务的权利;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学会决议,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研究和交流活动,向学会介绍、推荐、提供有关品牌的相关资料、案例或科研成果;

(四)向学会提交咨询报告,团体会员应及时向学会提供涉及品牌活动的有关情况;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严格保守学会在学术研究领域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切实遵守学会制订的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者入会后连续两年不履行学会有关决议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选办法另行制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学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会秘书处。秘书处所在地一般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人是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财务和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分支、代表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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