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09:31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于2001年4月18日正式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组织。金朝富任会长,柳松任副会长,田开瑜任秘书长。另有监事长1名,监事两名,兼职副会长20名。原重庆市政协主席张文彬任名誉会长、原重庆市人大副主任章必果任高级顾问。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于2001年4月18日成立。重庆市商业联合会从成立之初就着手组织建设,已发展了40家市级行业协会、19家区县商业联合会,直接会员400余家,间接会员12000余家。内设有办公室、会员部、行业发展部、内外交流、职鉴所等机构,另外设有网站、法律事务部、会展部、企业维权咨询服务中心等,办有“商联情况”、《商业时空》杂志等刊物。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坚持办会宗旨,突出为会员单位服务,狠抓行业自律、组织网络建设。搭建了融资、投资理财、企业维权、法律、培训和信息服务六大平台,把商联会的服务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办公室
负责会议会务、文件起草、文书档案管理、办公会记录、安全、车辆安排、用品采购、生活安排、接待事宜等工作。
内外交流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负责内外交流、招商引资、职业培训、鉴定、评优创优等工作
会员部
负责区县商联会联系,会员管理、活动开展、会费收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及讲座论坛的组织和信息中心工作。
行业发展部
负责行业协会联系、活动开展、维权中心、商联情况编辑、信用建设工作。
会展部
制定和实施本会会展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划;牵头组织或承办以本会名义主办或联办的会展;受理外单位、会员单位举办会展的申请并进行审核;组织会员单位的海内外参展办展活动;承接海内外商会或相关组织来渝的展览、展销活动。
《商业时空》编辑部
《商业时空》杂志(双月刊)是重庆市商联会的会刊,市商联会通过《商业时空》,及时反映报道全国和重庆商贸流通领域的政策、法规、改革发展状况以及市商联会的工作活动情况和会员企业的动态等;编辑部负责稿件的征集、编辑、初审、送审、排版和按期发行工作。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成立以来,先后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被中国商联会评为改革开放30年“功勋组织”和“全国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被市民政局评为市级社会组织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先进单位”,被市商委评为“市级先进行业协会”。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商业联合会” 英译名为:CHONGQI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为:CQCC
第二条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是由重庆市从事商品流通业、服务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各级商业联合会、全市性商业专业协会和其它类型的中介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组成,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商联会。立足商品流通,坚持面向全社会商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商业信用原则,积极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坚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坚持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推动商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大元广场)七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是:
一、吸引社会商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入会,凝聚商业各界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配合政府有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商业的实际,在规划布局、 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业态发展、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等关系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行规”、“行约”,探索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按照市场规则,推动、引导、协调、规范、发展专业性和地区性的商业行业组织。联合全市商业行业组织,在落实行业管理任务,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中,相互协作配合,形成整体优势。
六、联系国内、国外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繁荣发展。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和分析相关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及时进行双向传递。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商业工作的政策、法律、经济交流、企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九、组织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展市场销售评估和品牌介绍推广;提高行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十、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区县(市)商联会、学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主要吸收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会员:
1、依法成立的商业领域的社团组织;
2、有较强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有关事业单位;
3、各行业的骨干企业。
4、愿意入会的个人。
凡属上述范围的合法单位或组织、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具备一定的自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入会、退会手续:
单位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3、参予本会的民主管理;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章程规定的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和制度,执行本会决议,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
2、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事务;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上半年内,会费收取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作出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各项决议;
5、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兼工作人员。办公室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其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常务理事人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执行纪律和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审计;
六、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章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帮助本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拨款和资助;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会员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主要用途:
一、办公经费;
二、办公设备的补充购置;
三、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费用;
四、工作人员的津贴补助和有关开支;
五、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一、本会章程、名称和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人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须在社团主管机关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大元广场(重庆日报报业大厦)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