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6-26 15:21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是重庆直辖后于1999年1月组建成立的协会,的协会为2010年2月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后产生的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协会简介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在努力做好协会工作的同时,注重自身建设,不仅促进了重庆市建筑业发展,促进了重庆建筑业整体素质、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而且使协会在行业中树立了良好形象。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的工作受到全市建筑业的普遍赞誉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2003年1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授予了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会员之家”称号;2004年11月,重庆市民政局授予了重庆市建筑业协会“重庆市优秀社会团体”称号;2004年12月,国家民政部授予了重庆建筑业协会“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协会领导

会 长:

刘景元

副会长:

杨镜璞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姚晋川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祁仁俊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机械设备租赁分会会长

喻上沛 原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站长

赵武源 重庆市沙坪坝区建筑业联合会会长

潘凤珍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业协会会长

郭向东 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兴平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万志 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嘉豪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一峰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正 重庆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总经理

危接来 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祖文 重庆市合川区建筑业协会会长

王其富 重庆市江津区建筑业协会会长

杨大树 重庆市万州区建筑业协会会长

母元林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国荣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公司总经理

向贵霖 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总经理

孙玉祥 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吴 业 重庆渝康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陈在贵(兼)

副秘书长:

刘丹凡 市建设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

温隆盛 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原副站长

李吉庆 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原副处长

刘光曦 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原副经理

肖永碧 重庆建工集团原教育劳资部部长

协会性质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是重庆市辖区内以及中央在渝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协会宗旨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优化行业组织结构,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企业的愿望,积极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企业文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水平,为重庆市建筑业持续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坚持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通过为政府提供有效服务,落实为企业服务的根本目的,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 参与研究制定重庆市建筑业的发展战略。

(2) 建立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加强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动态和市场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前沿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3) 参与制定全市工程质量标准和企业服务标准,组织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4) 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组织一

年一度的重庆市建筑工程“巴渝杯”(市优质工程奖)和建筑施工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及向国家推荐申报“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的推选工作。

(5) 根据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在市建委统筹安排下开展建筑教育培训工作。

(6) 维护行业发展利益,为其排忧解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会员单位在国内市场国际化和“走出去”拓展向外经营,提供中介服务。探索建立涉外工程磨擦预警和应诉体系。

(7)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倡导

团队精神,对违反行规行约,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会员,采取惩戒措施。

(8) 经市城乡建委授权或委托,可适当参与施工企业资质的前期报审、外地施工企业在渝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工作。

(9) 完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部机构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内部机构设一室五部一中心,即:办公室、质量安全部、企业发展部、信息联络部、教育培训部、会员联络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重庆市辖区内以及中央在渝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校、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包括:

(一)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线路管道敷设、建筑装饰、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建筑机械化施工企业;

(二)建筑机械产品制造、建筑物资供应,建筑制品生产企业;

(三)建筑科研设计单位和建筑院校;

(四)建筑业协会所属的专业分会;

(五)区、县(自治县、市)建筑业协会;

(六)与建筑业相关的单位和团体;

(七)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渝注册资质为一级的外地建筑企业。

第三条 本会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重庆市建筑业持续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18 号4楼。

第二章 本会宗旨

第六条 为企业服务是协会的根本宗旨。坚持市场化方向,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己任。代表企业和会员利益,反映诉求,服务企业,规范行为。并受政府委托提供有效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1、参与研究制定重庆市建筑业的发展战略。

2、建立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加强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动态和市场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前沿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3、参与制定全市工程质量标准和企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建筑企业诚信体系认证。组织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4、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组织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和建筑业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的推选工作。

5、根据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建委及中建协,中施协的统筹安排,开展建设教育培训工作。

6、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为会员单位走向国内,国际市场服务。探索建立涉外工程磨擦预警和应诉。

7、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倡导团队精神。对违反行规行约,参与不正当竞争;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不诚信者,协会将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8、经市城乡建委授权或委托,适度参与施工企业资质的前期报审、外地施工企业在渝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工作。

9、完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会员涵盖整个重庆市建筑行业,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所有制限制。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因工作需要,亦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章程二条规定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区、县(自治县、市)建筑业协会和其它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或劝其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劝戒不改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市建委,市民政局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经民主协商,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常务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对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提交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议题议案,以及重大问题。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如超过上述规定,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市民政局。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社团财务会计制度,遵纪守法,按规定审核协会财务收支;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置相关工作部门。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受会长委托,分别负责各部门的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律咨询服务,依法为会员单位维权。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和诉讼,与相关方面协调,逐步形成行业联合御外的主体;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解散,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 年2 月3 日第三届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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