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22:32
(二)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艺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负责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承担项目规划,计划安排、施工组织和资金管理等职责。
(四)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管理全市文化娱乐、演出、文物、美术品和音像市场。
(五)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工作的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管理外国驻渝领事馆在馆外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文化活动。
(六)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指导广播电视科研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按照国家和市的统筹规划,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组织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提高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参与制定全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七)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负责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和有关行政许可。
(八)负责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有线电视)播出机构的审查、申报;审批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站的建立和撤消;指配广播电视频率,规定发射功率。
(九)负责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单位、发行单位的审批;负责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管理和电视剧审查。
(十)负责文化、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的拟定,指导文化、广播电视产业发展。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文化局(重庆市文物局)、重庆市广播电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69号邮编:4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