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更新时间:2022-02-28 06:48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将区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区国土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区水务局、区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区林业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由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归口管理,领导班子实行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林业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办法、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益林划定、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执行上级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拟订石漠化防治、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依法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办法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办法。执行林业产业市级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子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林业和草原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区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划转。将所属区木材检查站所依法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入区林业局;将林业行政执法权,集中交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外,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文电、机要、档案、会务、督查、联络、信息、财务、保密、保卫、接待、信息化建设、网络舆情监测与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组织起草重要报告、文件、综合性材料,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中、长期规划;承担市区考核、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林业项目招投标、结决算和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协调落实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区级以上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审计稽查工作;牵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

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所属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考核、岗位聘用工作;负责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纪检工作,具体管理本部门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及服务工作。

生态修复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区森林、草原、湿地和石漠化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全区有关国土绿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各类工程造林、育林和抚育管理;承担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指导、联系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林木种子种苗及苗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承担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指导、承担林业科研计划、成果管理及林业科技成果、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的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研究制定林业生态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服务、指导、协调全区林业产业市场化发展;负责林业区域协作、对口支援;做好林业领域招商服务工作;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承担全区林业统计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资源管理科

拟订全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措施;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以及草原资源的发展和保护;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林权、天然林保护的管理;组织指导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涉及林业、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承办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和管护政策落实;指导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乡镇(街道)林业工作。

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起草、落实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地方管理制度、规范;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行政审批科

承担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的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负责林业法制工作,组织开展普法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承担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涉法事务;提出林业、草原、湿地、石漠化防治等生态建设的综合性相关建议;承担林业执法人员培训、资格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森林火灾预防与安全生产科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信访稳定等工作。

现任领导

局长:张正书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