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8 18:45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信访和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实施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依法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等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对接国家、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承担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以及综合协调等有关事项。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材料撰写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等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组织编制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对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拟订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督查制度。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巡查相关工作。对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牵头“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等有关综合性工作。牵头目标管理工作,承办市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生态环境考核的具体工作,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建议。负责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有关建议;承担全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工作。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建议;承担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挂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牌子)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群团、统战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按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承担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管理部门行政审批窗口。
负责组织实施“碧水行动”相关工作。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承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负责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组织实施电离、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承担区级水、放射、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工作。牵头污染防治攻坚战综合性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蓝天行动”相关工作。负责大气、机动车、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大气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办法措施,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监督实施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有关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计划和政策。
负责组织实施“绿地行动”相关工作;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田园行动”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局长:邱国光
副局长:李永满
2024年2月2日,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授予“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称号。